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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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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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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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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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人民币。
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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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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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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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三会(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可享受每人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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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注: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40%作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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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普通管理人员,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20%作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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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才的情况,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户籍;或者积分制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解决子女上学高考问题。
业务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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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该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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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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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设立程序:
1.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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