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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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安市某居民企业分别在郑州、兰州和成都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A、B、C, 其中C分支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季度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本文所有数据单位为万元)。2020年企业财务情况如下:
一案例分析
本案例情况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分支机构之间如何分摊税金;二是总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时出现适用税率不一样时又该如何分摊税金以及填写所得税申报表。上述两个方面主要参考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相关规定。本文只例举适用不同税率的分摊条款,其余内容可参见政策原文或者参考笔者文章。(实操:总分公司如何分摊预缴所得税金?、分公司独立核算与独立纳税是一回事吗?)
政策原文: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
第二步、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3000*50%=1500
A分摊比例
=0.35*10000/41000+0.35*3000/12500+0.3*8000/30000=0.25
B分摊比例
=0.35*15000/41000+0.35*4500/12500+0.3*10000/30000=0.35
C分摊比例
=0.35*16000/41000+0.35*5000/12500+0.3*12000/30000=0.4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25=375
B分摊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35=525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4=600
第三步、按不同税率计算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所得税额=1500*0.25=375
A分摊应纳所得税额=375*0.25=93.75
B分摊应纳所得税额=525*0.25=131.25
C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00*0.15=90
应纳所得税额总计=375+93.75+131.25+90=690
减免所得税额=600*0.1=60
第四步、计算各分公司各自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90*0.5=345
A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90*0.5*0.25=86.3
B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90*0.5*0.35=120.7
C分摊应纳所得税额=690*0.5*0.4=138
三填报技巧
1、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表选择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填报示例
对于适用汇总申报的总公司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选择表A109000和表A109010填报,对于跨区适用税率不一样产生的优惠税金需要通过表A107040填写,在表A100000第26栏减免所得税额反映。表A109010中分配数据和计算数据稍有误差是由于保留小数点位数不一致导致。
四注意事项
1、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总分公司在做汇总申报前,总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
2、不需要分摊的情况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德居正财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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