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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文号及备案汇总 - 北京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文号及备案汇总 资讯 第1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的事项已用蓝色标出,“以表代备”的事项用红色标出,其余事项需要提供部分相关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8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7项行政许可和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括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2014年4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各部委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

(一)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二)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四、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五、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我们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七、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1

政策依据:财税〔2014〕42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

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

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3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07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9.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

1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9)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还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7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8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5.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1

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

政策依据:财税〔2012〕6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3

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0.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

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3.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1

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4.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2

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5.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3

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6.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2

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7.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3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4

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30.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39901

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万元及以下)

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7

政策依据:财税〔2015〕34号

报送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8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报送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6.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8.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

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4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8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2.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3.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4.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

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5.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7.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8.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9.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53.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103206

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103214

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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