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这些收入应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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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时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包括哪些?
1.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还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的全额(按规定免税和不征税的收入除外);
2. 个人从事劳务(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的80%;(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收入的56%(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计算为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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