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政府会计制度系列解读之实务操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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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小讲堂
学而时习之, 不亦说乎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各位新老朋友们,新一期的金财解读上线啦。上一期小金、小财讲到了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相关注意事项,不少小伙伴反馈实际操作中还是会碰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通过对常见问题的整理、归纳,这一期小金和小财将会和大家分享实务操作方面的相关规定!
已列未付款的新旧衔接
01
金财解读
已列支出未付款(如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未付),挂账“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个人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如何进行调整,是在新旧衔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调整原理剖析
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中,在对原账“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时,对提及“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款项应计入预算支出的,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中列举的往来科目仅有“其他应收款”,即调减项目。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单位还存在调增项目,也应比照考虑调整。如对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行政单位按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应付款”/“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科目核算,这部分代扣事项属于与收支有关的预算资金,在新旧衔接时应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
行政单位对原账“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将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拨款(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拨款(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拨款(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根据上述区分,应分别调整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及其对应的“资金结存”。
02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的新旧衔接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第三方面内容“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调整规定,通过“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及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仍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已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新旧衔接
03
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新制度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而应当自执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04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新旧衔接
金财解读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工作。
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可暂按现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尚不明确的,由本级政府尽快予以明确。
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1)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单位在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单位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2)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但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3)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单位在具体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时,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第二步,确定各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或使用时间、具体数量(如里程、面积等)以及各项资产的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第三步,确定现行条件下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如单位里程、单位面积等)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单位资产价值的确定应当以行业定额标准或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确定每项具体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经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单位可将重置成本计算的依据作为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的原始凭据。
此外,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该项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重新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新旧衔接
05
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事业预算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口径也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金
财解读关于政府会计制度的系列解读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想进一步了解政府会计制度或者在实际操作中碰到难题的小伙伴一定要关注“金山财政”微信公众号,我们会持续发布这方面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