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发票大变!这样开票风险很大,劝你马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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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随着有关发票一系列新政的推出,发票的轨迹已成为金三大数据监控企业异常的重要来源。
我们国家的风格一向是以票控税,“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可见发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9年发票的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2019年3月起,小规模自开专票新增4个行业
2019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2019年3月起,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
从2019年3月1号开始,勾选认证不再有限制,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9年起,增值税专票防伪措施也变了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
2、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图)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这些9种发票不能使用了: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通用机打发票(联式)
4、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6、客运发票
7、通行费发票
8、通行费发票
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自行开具情况:
税务机关代开情况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身为财务人员要必须时刻保持学习状态,了解最新政策,在最基础的层面就给企业设置一个风险护栏。
这五大发票的误区,不要再错了!
1
只要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是错误的!!
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未开具发票,则在申报时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2
只要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
这还是错误的!!
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
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这又是错误的!!
纳税人适用免税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
当然不是了!
开具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仅要注意票面金额税额,还需要保证其他信息填写正确。特别要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5
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
1、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但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应该区分各种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企业基本都是先开发票后收款,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后,这一隐藏的风险就暴露出来了。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而普通发票只能作为收付款凭证。
五大发票的业务风险,切记切记!
1
有发票=已付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解决办法:一方面完善合同,如果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法院支持这种约定。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那就请对方在签收发票时写明款项未付,避免事后的纠纷。
2
“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
法院认为: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3
不开发票不付款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税务局认为:卖方必须开具发票,并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罚;付款行为是民事行为,对不付款行为不予支持。
4
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注意: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可向法院请求赔偿,向税务机关请求对方开具发票。
5
仅用发票证明买卖关系
法院和税务机关认为:发票仅是结算工具,不能替代买卖合同,不能充分证明买卖关系。
解决办法:这会为企业带来双重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业务先发生发票后取得,很多会计在业务发生时不进行账务处理,等到发票取得时再进行处理,这就为税企争议埋下了伏笔,如果没有其他的材料进行佐证,企业可能面临法院和税务机关都不支持的风险。所以发生每一笔业务,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要完善合同等资料,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