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组织方式和代理记账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及相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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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以下三种。
-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实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且未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