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罚款已超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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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审计大叔
2018年不仅是党的十九大宏伟蓝图的开局之年,也是证监会出手严惩严办的一年。仅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
回头来看,相应的中介机构受到的处罚也增加了。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就有6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合计罚金已超过3100万。
而被罚的原因则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几乎都是因为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
*信会计事务所
2017年5月份被罚。
处罚事由:因在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重组出具的2011年至2013年以及2014年前4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合计虚构对万里种业销售收入逾4586万;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88.99万、77.6万;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金稻谷款项176.2万,200.79万。
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合计虚增银行存款逾13.9亿。
二、**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
**在实施应收款项函证审计程序时,康华农业提供的万里种业、金稻谷收件地址与立信网络查询的上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按照康华农业提供的地址向上述公司寄发询证函,并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询证地址为该公司办公地址,走访时已核实,工商注册地与其不一致”。之后**收到上述客户确认康华农业账面应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数额信息无误的回函。经查,**康华农业审计项目人员未走访过上述公司。
三、**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审计函证康华农业账面主要银行账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账户2011年、2012年、2013年末和2014年4月末银行存款金额时,银行回函确认的康华农业该账户2011年末银行存款金额与康华农业账面金额相差约6277.78万。对该不符事项,**核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与康华农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金额后,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予以了确认,未实施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底稿《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记载,2014年6月12日,**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肖*和就重大资产重组中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与康华农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某、李某琦,在**所办公室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系补编,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真正进行过沟通。**虚构了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
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年7月7日,**出具“*会师报字〔2014〕第211122号”审计报告,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45万元。
处罚措施:被证监会开出“没一罚一”的罚单。共计罚没金额90万元;对于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华会计事务所
2017年以来被处罚两次。
2017年1月被处罚。
处罚事由:因在审计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所未合理考虑已识别的期后事项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影响,未对相应错误予以识别和采取适当措施
2012年、2013年亚太实业持有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48%股权。2013年12月31日,亚太实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的议案》,披露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750,000.00元,定价依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亚太实业所持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20,017,561.21元。2014年1月20日,亚太实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的议案》。亚太实业未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济南固锝48%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377,904.37元,导致其2013年虚增净利润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当期净利润的90.54%。
**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知悉了亚太实业股权转让的事宜,在仅取得亚太实业大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情况下,未合理考虑该事项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影响,未对相应错误予以识别和采取适当措施。
二、**所对于已识别的济南固锝质量索赔款会计差错,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2012年济南固锝将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2013年10月,鉴于质量索赔款未实际支付且具体赔偿金额尚不能合理确定,济南固锝认为2012年确认营业外支出时会计估计不准确,遂冲减2013年营业外支出5,355,085.00元。**所在审计中发现该会计差错后,并未要求济南固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而是要求济南固锝直接调减本期营业成本,虚增产成品。2013年12月31日,济南固锝冲回2013年10月所做凭证,并根据**所要求在下一个凭证中冲减当期营业成本5,300,000.00元,对应调增产成品5,300,000.00元,并将剩余55,085.00元通过借记“本年利润红字55,085.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红字55,085.00元”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处理方式导致亚太实业2013年虚增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亚太实业当期净利润的97.87%。
三、**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4年4月24日,**所对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秦*、温**。
处罚措施:被证监会作出“没一罚二”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117万;并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3月被处罚。
处罚事由:因在2012年至2014年间对振隆特产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期间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对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与营业收入相关的项目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出口收入分别占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3.25%、84.4%、85.27%。经查,振隆特产以虚增出口销售单价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各年利润金额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境外销售合同的异常情况
**在对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振隆特产提供的与各个境外销售客户签订的合同的格式大致相同,合同中缺少对外贸易合同的一些基本要素,如:对货物质量的约定(如纯度、含水率、破损率等);包装标准;付款条件(如见票即付);需要提交的文件(如发票、提单、各种检疫检验证明文件等)。**在审计时发现振隆特产在2012年前后使用的外销合同格式不一样,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特别是在2013年及2014年营业收入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未对函证保持控制
**在对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大部分销售客户(包括大部分境外销售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当期销售金额进行了函证。经查,**将向销售客户的询证函交由振隆特产的工作人员发出,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振隆特产后安排将虚假回函寄回**。
二、**对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与存货相关的项目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各年末存货余额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4%、39%及26%。经查,振隆特产分别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以及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和存货。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5.52%、32.85%及32.43%;虚增存货金额分别占各年末资产总额的3.11%、6.51%及7.26%。
(一)未按审计准则及其设计的舞弊风险应对措施、总体审计策略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对振隆特产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将存货评估为存在舞弊风险,将存货和营业成本评估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将存货评估为存在特别风险。在舞弊风险应对措施中提出,在观察存货盘点的过程中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例如,更严格地检查包装箱中的货物、存货堆放方式等。但注册会计师在监盘过程中,在振隆特产的存货密集堆放,各垛物品间没预留可查看空间的情况下,只对顶层、侧面以及外围的存货进行抽样检查,未对垛中心存货进行检查。此外,**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提出,核对库房进销存账与财务账是否一致,但实际未执行。
经查,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虚增的以及存放于天津代工厂的存货金额分别占各年末存货金额的比例为24.84%、30.97%及41.49%,该部分存货于各年年末在振隆特产的自有库房中是无法盘点出来的,而**在审计底稿中记录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抽盘比例分别是54.36%、67.85%及88.56%。且实际监盘时,**仅从每一垛存货中抽出部分存货进行称重或查看质量,进而认为整垛存货是经过抽盘的,故**实际抽盘的比例远低于审计底稿记载的比例。此外,2013年及2014年,**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提出要加大抽盘的范围与数量,但实际也未执行。
处罚措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作出“没一罚二”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390万元;对上述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华会计事务所
2018年7月被罚。
处罚事由:**在审计佳电股份的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情况。
具体事实如下:
一、**审计的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情况
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1.92亿元,虚增金额1.58亿元;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895万元,虚增金额0.40亿元;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4.61亿元,虚减金额1.98亿元。
二、**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 **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
2. **在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 **在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发现销售费用在12月份有较大波动,注册会计师询问了佳电股份,并获取了佳电股份提供的《2013年营销费用减少情况说明》,但未对说明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即确认了2013年佳电股份销售费用。
(二)**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年4月21日,**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曾**。
三、**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 **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
2. **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 **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执行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4. **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发现销售费用中网点兑现费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
(二)**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20日,**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高**。
四、**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在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
2. **在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 **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发现佳电股份2015年销售费用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
4. **对佳电股份“存货跌价准备”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发现佳电股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
(二)**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年3月25日,**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谭*。
处罚措施: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金额600万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证监会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到8万元不等的罚款。
****会计事务所
2017年12月被罚。
处罚事由:登云股份IPO期间及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原则,并在其2013年审计报告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为登云股份IPO(三年又一期)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
登云股份2011年至2013年的三包索赔费用存在巨幅波动:2011年较2010年大幅增长,2012年后又呈逐年明显下降趋势,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三包索赔费用仅3.4万元。****的审计底稿中均未取得相应证据核实登云股份给出的解释。
三包索赔费用客户的回函存在以下问题:对于潍柴备品回函盖章不符的情况未作出有效解释;未充分追查广西玉柴、东风康明斯函证回函差异;在未收到东风朝柴回函的情况下,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
(二)未对登云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按照合同约定,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钢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70%。2013年1月至6月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钢的采购金额为3,258.72万元(含税),登云股份实际向申源特钢支付的承兑汇票为3,926.01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可使用承兑汇票限额1,644.9万元;2014年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钢的采购金额为6,545.59万元(含税),登云股份实际向申源特钢支付的承兑汇票为10,030.06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可使用承兑汇票限额5,448.15万元。
****未对登云股份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三)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对登云股份2012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中,登云股份美国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登云)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底稿部分,注册会计师抽凭范围包括“发票号码、装箱单、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装箱单、运单的型号数量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快递是否到达目的地,提货单是否齐全”;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中,美国登云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底稿部分,注册会计师抽凭范围包括“与发票信息是否一致,提货单/快递单是否签字,单据是否齐全,发票号、订单号、装箱单号/快递单号”。****仅仅抽查了2013年6月15日、6月21日美国登云业务的“是否制作了装箱单、是否提供发票”两项内容,抽凭范围不恰当。
****检查了登云股份对美国登云两笔业务的销售发票和发货清单,两批货物在登云股份登记的出具发票日期为6月15日及6月16日,发货时间也为6月15日及6月16日,而美国登云对GoldenEngine Parts,Inc.(以下简称Golden Engine 公司)的销售发票日期显示分别为6月15日及6月21日,美国登云确认收入的时间与登云股份发货时间相差无几,明显不符合正常海运周期。****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谨慎,未按规定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末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四)在相关公司存在异常关联线索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工作底稿显示,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原名为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更名),****对此异常联系并未予以充分关注。****在核查中发现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接替两名自然人而成为山东旺特唯一的法人股东,并未对山东富达美股东信息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
****获取登云股份管理层声明书和登云股份九名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书: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九名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不存在与登云股份存在关联关系的对外投资。经查,****未获取到登云股份副总经理王某枢出具的类似承诺书。
****获取的美国律师出具的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股权转让律师函显示,2010年1月10日,APC公司股东由王某枢、Charles John wick变更为Bryan John wick,Mei Fang Huang和Flora Deng。
****收集的APC公司相关单据显示该公司与登云股份存在以下异常联系:(1)APC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2)APC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与美国登云相同;(3)APC公司客户Jasper公司开具给APC公司订单上的联系人为美国登云总经理;(4)美国登云副总经理王某枢2010年之前持有APC公司40%股权。****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对上述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恰当核查措施。
(五)报告签署情况
****对登云股份2010年年报、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2014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和夏*。
二、****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未充分关注三包索赔费用的异常情况,未考虑到三包索赔费用回函差异的影响,未进一步采取恰当核查措施,导致未能发现登云股份三包索赔费用未入账的情况。登云股份2013年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5,020,406.98元,其中****因未勤勉尽责而未能发现的三包索赔费用为2,422,328.73元。
****未对发行人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登云股份2013年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2,929,311.2元。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对相关公司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2013年未能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广州富匡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匡全)、肇庆市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达美)、APC公司等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和夏*。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共计罚没金额440万;对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华会计事务所
2017年8月被罚。
处罚事由: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博元投资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具体事实如下: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所在对博元投资201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中,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2.对与票据置换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不恰当
博元投资2012年票据置换相关业务存在以下重大、异常情形:
(1)应收票据发生额及期末余额、账面确认的收益额均重大,其中,应收票据余额占总资产的62%、占净资产的387%,应收票据贴现收入形成的利润占博元投资2012年利润总额的90%;
(2)博元投资票据置换业务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基础,缺乏合理的商业实质,属于非常规交易业务;
(3)票据换出业务和换入业务的对手方主要集中在一家公司——天津同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杰),与天津同杰发生的换出票据的面值占当年换出总面值的91%,换入票据的面值占当年换入总面值的100%;
(4)全年与票据置换、贴现业务相关的交易额为154,560.86万元,涉及的资金流水仅一收一支两笔,金额均为6,200万元,占全年与票据置换、贴现业务相关的交易额比例为8%,且资金收支仅间隔5天,即全年票据置换、贴现业务涉及的资金净流入为0;
(5)涉及上述6,200万元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开户,又于当年销户,且6,200万元收、付款分别占该账户收款额、付款额的近100%。
***所未充分关注以上重大、异常情形,仅将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评估为舞弊风险,且风险并不重大,“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为“中”。***所在已经关注到“公司管理层可能存在鉴于控制人的压力调节利润”“当期损益的准确合理性、资产负债的完整性、准确性、资产的安全性均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在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中将“应收票据”和“营业收入”等项目评估为舞弊风险或特别风险。***所对博元投资票据置换相关事项的风险评估结论不恰当。
此外,***所在2012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存在多处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导致难以判断***所风险评估的最终结果。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所在审计计划工作底稿中评价应收票据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在具体审计计划中明确提出,对于应收票据科目,除应取得应收票据获取过程的证据、实施盘点之外,要对票据真实性实施查询程序、获取银行的确认函。但***所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完成到票据承兑银行对票据真实性进行查询并获取银行确认函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未执行该项审计程序的原因。
2.未对异常的银行账户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农行深圳石岩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2920××××××5952的账户(以下简称农行5952账户)是博元投资应收票据置换业务相关的较大资金往来账户,存在当期开立、当期销户,大额交易发生额仅一收一付,且金额同为6,200万元等异常现象。银行对账单显示,农行5952账户2012年仅存在一笔金额为6,200万元的支出,收款方为杭州巧容贸易有限公司而非账面记录的天津同杰,发生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而非账面记录的2012年5月2日。会计凭证所附的支付6,200万元至天津同杰的银行转账单为虚假单据。针对该重大异常银行账户,***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仅获取销户申请书一项,未获取银行对账单,也未实施函证等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证明相关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对函证保持控制
***所就应收票据余额向天津同杰发放了审计询证函,并获取了确定答复的回函,但未见与函证控制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被函证单位联系方式的获取途径与核实过程,保留的收回函件的快递单地址也非天津同杰的办公地址。
处罚措施:被证监会开出“没一罚三”的罚单,共计罚没金额600万元;对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
***会计事务
2017年9月被罚。
处罚事由:因***所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对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九好集团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3亿元定期存款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截至2016年4月21日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在浙江证监局提示过关注3亿元定期存单的情况下,***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仍为“未见异常情况”,未能发现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实。2016年6月2日收到银行回函,6月7日才对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进行访谈,已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
二、对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1. 未按拟定的选样标准进行发函
***审计项目组对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的选取标准定为10万元以上全部发函,10万元以下随机抽取。但在实施函证程序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未严格执行拟定的发函标准,对部分1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未进行函证,如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底应收账款2,200,000元、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乐轩电脑商行2013年底应收账款860,000元、新昌县亿嘉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底应收账款1,310,000元等。
***拟定的涉及九好集团总部的发函清单共有供应商228家,但从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发函快递单统计,实际发函为54家。宁波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九好)的发函清单计划向200家供应商发函,但发函快递单统计实际发函为97家。
2. 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
***实施函证程序时,在九好集团总部安排九好集团工作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一起填写询证函快递单并寄出,而九好集团各子公司的询证函则由审计人员制好询证函,由九好集团下属子公司在各地自行寄出。审计人员要求九好集团将发函的快递底联全部寄回杭州并由九好集团转交利安达,或由九好集团子公司直接寄回利安达北京总部。此外,还存在九好集团工作人员直接回函的情况,如浙江元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回函快递单明确写明“九好集团”。上述发函工作自始至终均有九好集团人员参与,且在子公司层面失去对函证的控制。
从回函情况看,大量回函的快递单存在连号或号码接近、发函与回函快递单号接近的情形。
3. 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
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不符。部分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用印为另一家供应商,如成都兴华侨印刷有限公司回函用印是成都辉煌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数家供应商回函均留有同样的邮寄信息。如杭州云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毅恒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焊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普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回函寄件人电话均为156****0109。广州市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武风音响有限公司的回函寄件人电话均为136****9081。
不同供应商回函由同一快递员收件。广州曼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耀得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狮之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丹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均由编号为41**98的顺丰快递员取件。
询证函发函与回函地址不是同一个城市。如北京友好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函地址为北京市,供应商实际回函地址为深圳市;广州市亿盈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函地址为深圳市,实际回函地址是广州;上海麦金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函地址是上海市,实际回函地址是杭州。
处罚措施:被证监会做出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并处以75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共计罚没金额900万;并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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