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定要通过《税法》!财政部刚刚发布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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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定要过CPA
财政部又出新政策!
昨天,财政部又公布了一项新的税务政策,这意味着明天的税法考试又将发生变化!
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概括来看,是将生活性服务业单独拎出来多加了5%,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其实,这些变化都算是小变化,今年各种税法政策落地,增值税又发生变化,个税政策进一步细化,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等也发生变化,整体来看,税法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如果当年不能通过,那么明年可能就要重头再来,对于考生来说,时间成本会加大。所以,在二姐看来,税法就适合一鼓作气,争取一举拿下的科目。
整体看来,税法的难度不大,主要问题是考生对琐碎和边边角角的税法不是很熟悉,今天二姐来说一下税法在最后10天该怎么冲刺!
税法科目冲刺要点
近三年税法科目主观题试题展示
主要税种主观题备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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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题型预测 |
可能涉及的考点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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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计算问答题+综合题 |
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 ②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 ③出口退税部分业务; ④进项税额转出与不得抵扣相混合考查 |
①增值税与消费税相结合考查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 ②城建税与附加也会结合在主观题中出现; ③增值税征收环节与消费税征收环节差异较大,学习时需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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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计算问答题 |
①消费税的征收税目; ②不同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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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综合题 |
①各类有扣除标准的费用扣除计算; ②会计利润的核算 |
②各类扣除标准要熟练掌握; ③与国际税收相结合考查境外税额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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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
计算问答题 |
①三层抵免的计算方法; ②不同层级抵免的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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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
综合题 |
关税完税价格与关税的计算 |
与增值税混合在综合题中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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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计算问答题 |
①各类扣除项目的定义与计算; 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
①主要术语的概念要掌握,经常考查默写; ②土地增值税全流程计算要掌握,难度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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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计算问答题 |
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计算方法 |
要按照2019年新教材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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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计算问答题 |
①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②不同类别资源税的计算 |
资源税的计算规则要与增值税计算规则相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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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契税,车辆购置税等小税种也可能在综合题中偶尔客串,考生要需要重视学习。 |
税法整体来说,难度不大,但是考察的内容却越来越细,将这些知识点放在一起,会让考生觉得琐碎和繁杂,很多考生在这点上吃了亏。有时候一个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未必是考试的重点,而那些不起眼的琐碎的知识点偏偏是高频考点。
近几年在客观题中,每年都会有一两道命制了比较冷僻考点的考题。所以考生千万不要有那种“这个内容应该不会考”的想法。通过最后的冲刺串讲,查缺补漏,及时补足一些知识点的盲区。通过考前的综合模拟试题的练习,及时发现并弥补有关薄弱环节,为正式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附:2018-2019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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