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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变了!今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财会必看 - 北京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变了!今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财会必看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企业所得税,变了!今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财会必看 资讯 第1张

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变!你们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小编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本文章主要包括3部分:

1、2020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2、2020年企业所得税最新重点优惠政策

最新最全!

2020年版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一)适用20%税率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1、使用条件:(1)年度应纳税的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4)非限制和禁止行业;(5)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均可享受优惠。

2、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优惠具体规定:(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10%

(二)减按15%征收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限制条件: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规定,不低于10%;

(5)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符合规定;

【提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规定,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限制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50%以上;

(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5%优惠税率

3、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范围为正列举:

1、广东横琴新区;2、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限制条件:

1、企业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3、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适用15%优惠税率;

4、企业既符合减按15%税率优惠条件,又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半优惠,只能依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提示】:当前执行政策财税[2011]58号,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占比70%以上

限制条件:

1、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符合规定,60%以上

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限制条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优惠政策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限制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经验;

3、具有至少5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至少2名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仪器配置满足检测需求;

6、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达到排放标准;

7、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减按10%征收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1、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3、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出口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超过(含)5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2、非居民企业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前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 7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 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展(2016) 32号)

8、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15%税率及免征等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适用条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

2、实质性运营:(1)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2)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鼓励类产业企业:(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4、总分机构管理办法:(1)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2)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所得额免征范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3)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2、免征行业:旅游业、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产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1、单位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单位价值大于500万元,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一)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地区 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注:2021年起,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即可享受,详见上方思维导图。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02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了解完了税率表,还需要知道2020年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我们整理了2020年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1、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2、优惠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

(1)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注意1】: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用他用。

【注意2】:“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

1、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2、优惠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

(1)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企业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优惠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4)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类行业

1、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优惠内容: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至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困难行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电影行业

1、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2、优惠内容:

(1)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的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2、优惠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并缴纳;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3)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五、延续“两免三减半”优惠

1、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2、优惠内容:

(1)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2)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注意】: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2) 27号)和(财税(2016) 49号)规定的条件。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