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减征税费优惠政策自然人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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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也应适用减征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文/段文涛(税海涛声)
不少网友近期询问,自然人个人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相关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那么,自然人个人缴纳这些税费是,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属于且只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据此,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相关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自然人个人也应当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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