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个税问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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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020年12月的工资,公司在2021年1月份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现在能申请退税吗?
2020年12月的工资,公司在2021年1月份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这笔工资在2021年1月份才收到,请问这笔工资应计入2020年的收入还是2021年的收入,2021年1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已经计入2020年了,这个现在能申请退税吗?
解答:
属于在你公司内部属于12月份的工资,但是你实际收到的时间是1月份,法理上就是你1月份实际取得工资收入。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存在两种可能:
1、工资发放时间是月初,企业在工资发放后就在当月15日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这时税务系统对于税款的归属就是上月,比如就像提问中说的1月份领到12月份的工资,但是企业在1月份就申报了个税,税务系统显示的税款归属期间就是12月份。
2、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但是企业当月没有及时申报,而是在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比如1月份发的12月的工资,但是1月份没有去申报该工资扣缴的个税,而是等到2月份才去申报的个税,这时税务系统中显示的归属时间就会是1月份。这种申报,按税法规定也是允许的。
由于你所在单位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在税务系统中显示的税款归属期间也就是2020年12月份,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时,系统会自动将其包括进去的。
问题2:如果全年只有劳务收入,超过10万,没有其他收入,app里也不显示任职受雇单位,怎么操作退税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因此,由于您只有劳务报酬收入,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等三项中任选其一作为汇算地点。
问题3:哪些人应该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实务中,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除核定征收外,均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期间时间: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问题4:香港人,在大陆投资所得,要不要缴税,怎么缴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后续国发[2013]6号文在“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中提到: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湖北地税依据该文件,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明确自2013年2月3日起,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除湖北的规定外,目前其他各地没有出台文件执行国发[2013]6号文的规定,后续的废止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财税字[1994]20号文。实际操作中,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仍然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香港人,参照上述执行。
问题5:公司发的奖金单独帮我报了税,但是实际上合并入全年收入后缴税更少,请问能退吗?
解答: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单独计税,选择权在纳税人。
因此,如果您并入综合所得后交税更少的话,您可以选择并入,然后汇算并申请退税。
问题6:完税证明内容开具错误,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问题7:个人所得税退了1300是什么水平?
解答:
退税的多少,跟收入的高低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只能说明存在以下可能:
1、该扣除的项目可能没有扣除
比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房租、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以及公益捐赠等,本来可以在预缴时扣除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扣除的,在汇算时扣除后,当然就可以退税。
2、存在工资以外较高税率的收入
可能存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这些所得预缴时税率大于合并后的实际税率。
比如你的工资全年只有5万元,肯定是不需要交税的。另外,你有8125元的“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按规定扣缴了个税=8125×(1-20%)×20%=1300元。
但是,你的全年全部收入还是低于6万元,汇算后仍然不需要交税,所以之前交税金额1300元就可以全部退税。
3、年终奖之前是单独申报缴税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并入工资一并计税。因此,很多单位为了不影响个人充分地享受政策,很多单位就在发奖金的时候统一采用单独申报。奖金单独申报的时候,是不能有任何扣除的,且速算扣除数是除以12的,因此极有可能会造成多交税金。
当汇算的时候,纳税人选择把奖金并入工资时,就有可能退税。
当然退税的原因,也可能是上述三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因此,退税金额的多少与收入的工资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即便是工资每月10万元或者100万元,只要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而且该扣除的项目都在每月已经扣除过了,年度汇算的时候也没有新增扣除项(如大病医疗),只要每月是依法扣缴个税的,年度汇算也不会退税,同样也不会补税。
问题8:单位报销了考证费用,并保管了证书,还能用于个税专项扣除吗?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
税法只规定取得了认可的证书,就可以在个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9:个人所得税中哪些属于经营所得 (自然人非个体户)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公司是室内设计(纯设计不含施工),外包给个人作图,个人给我们公司提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经营所得完税证明,设计类的个人这种属于经营所得吗?还是劳务费报酬的啊?
解答: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一)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彩票代销业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也属于经营所得)。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建安工程作业人员承包、承揽所得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货物运输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办理了税务登记
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了个体户、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及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取得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也会按照“经营所得”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方不再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三、如何判定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一)办理了临时税务
提问描述对方提供给您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完税证明,应该是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首先查看《完税证明》上有无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及发票备注栏中有无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备注让支付方预扣预缴个税的提示。重点是查看完税证明上的税种,因为完税证明上还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如果该个人在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登记的,税务局就会征收个税,您们就不再需要扣缴个税。
(二)注册了个体户、个独企业等
个人注册了个体户、个独企业等(工作室多数就是这种性质),一般都是自己企业开具发票,并加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收到这类企业开具的发票,支付方是不需要扣缴个税的。
(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除前述几种特殊的需要按照“经营所得”交税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支付方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通常税务局代开发票也会在备注栏备注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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