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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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问题的那些事儿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不再是罕见个例。税法中的股权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要如何履行?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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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据了解,对于股权转让环节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一情况,不少纳税人对此认识都较为片面,以为只要采取平价或者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些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款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实际上,我国税法早对此项行为有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理税费。
税率及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些条款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申报义务。
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
67号公告第十一条至十四条对于股权转让收入作了明确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此项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对于平价、低价转让行为来说,不仅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更是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实确认。
案例分析
有关平价转让的涉税处理
某旅游服务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52013.50元。其股东张先生,将持有公司的5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200万元,但距转让时实缴数为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李女士。张先生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公告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上述案例的股权转让,尽管实收资本为0元,但根据当年会计年报显示,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为152013.50元,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为76006.75元。因此应按照67号公告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转让所得,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应按照76006.75元的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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