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下半场——“委托代征”为何转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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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疫情带来的影响以及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灵活就业逐渐成为了一项大热门。
近日共同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披露,2020年中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达到55.68%,这个比例比2019年增加了约11个百分点,有近30%的企业表示稳定或扩大灵活用工的使用规模。超过四分之三的企业主要出于“降低用工成本”这一理由使用灵活用工。
与此同时,国务院于9月10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其中提及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开始成为了灵活用工新的替代方案。
基于委托代征模式的灵活就业,也是由于部分地区取消了汇总代开导致业务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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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与个体工商户
1、委托代征
对于很多小额零星分散的税源,税局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所以就会委托组织或个人,代替税局行使征税的职责,依法代征税款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然后在税务局汇总代开发票。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就业平台先要获取“委托代征资质”才能进行“委托代征”,平台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代征税种、税率,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代征代缴。
灵活就业者被视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协议后,就能在完成任务获取相应报酬时,由平台方代为扣缴税款,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省去了自行报税的麻烦。平台方也能通过直连税务局的结算系统,轻松完成计税、报税、纳税、开票等工作。
2、个体工商户
在政策允许的地区,多名灵活就业者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登记,获取真正的个体工商户身份,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帮助灵活就业者找到可以做集群注册的地方,再通过平台帮助其进行实名注册、活体认证等流程后获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将灵活就业者 真实注册 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二者是灵活就业模式中的两种不同的薪酬解决方案。两者的相同点是都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也都是为了合法合规的降低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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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优势何在?
今年下半年,委托代征模式可谓是乱象频出,究其原因是该模式一方面自主性太强、远离监管,另一方面缺乏具体法规细则。以至于有些地区开始陆续取消放出的委托代征资质。
反观个体工商户,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东莞首创的“电子商务集群注册”,其诞生之初就解决了依托网络、依托平台的个体经营者需要个体执照却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难题。
个体工商户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直连,让灵活从业者既能够快速地获得执照,又能够接受监管,自然与此前委托代征的视同身份在合规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后疫情时代,灵活就业业务爆发,合规把握灵活经济红利才能使业务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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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的政策支持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蓄水池作用。
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各地要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
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推动及时调整不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9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意见》要求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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