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送积分跨年确认的递延收益汇算清缴这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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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2017年末销售商品A117万元,按销售金额赠送积分是价值为1000元,以后积分可以抵现金消费,当时开具发票金额为?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99000
递延收益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0
今后使用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对于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国际处理办法,《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3条和第19条对于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递延收入法和预计负债法。 两种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当消费积分计划实质是预收账款行为时,则宜采用递延收入法;当消费积分计划实质是促销活动时,采用预计负债法较为合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企业积分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财会函〔2008〕60 号文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物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也进行了说明,要求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采用“递延收益法”确认收益,即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在本次销售实现收入和发放积分价值之间进行分配。首先将发放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其次将取得的价款扣除“递延收益”入账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的销售收入,最后待顾客使用积分进行消费时将递延收益转为营业收入。
对于税法怎么处理呢:
因奖励积分确认的递延收益,应记入递延收益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期纳税调增。而在以后期间,递延收益结转为收入时,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已经交过税,所以在以后期间要纳税调减,也就是说在以后期间可以抵扣所得税应纳税额,所以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填写呢?
请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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