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要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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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税务总局陆续发布6个重磅文件,明确改革具体政策、如何执行等事项。文件发布后,有网友私信说觉得政策有点多,希望给划划重点。下面,小编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要点做了一个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适用税率篇
改革亮点:增值税税率下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
解读
1:怎么理解“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 所谓“从4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和适用9%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分别包括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保持适用6%税率不变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
二、进项抵扣篇
改革亮点一:进项扣除率调整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条)
改革亮点二:取消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五条)
解读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改革亮点三:新增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
解读
1.如何计算其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 如何从抵扣凭证的日期上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含)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含),并取得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改革亮点四:新增加计扣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
解读
答:39号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一)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14号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再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
5.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答: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才能抵减加计抵减额。
改革亮点五: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八条)
解读
1.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是什么?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39号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 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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