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企业股权转让被罚近1500万,只因为不懂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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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肖同春向吴晓佺转让了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签订虚假协议,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但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时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8,400,000.00元转让,实际上肖同春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且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相关立据人肖同春未进行申报。最终补缴印花税40,950.00元,个人所得税14,691,810.00元,共计14,732,760.00元。
肖同春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挑战法律的红线,最终落得个罚款近1500万的下场,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朋友可千万不要自作聪明、铤而走险,股权转让完全可以利用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少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适用的税率是20%,目前利润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仅为5%。因此,如果能在最初投资时即设立双层公司,由上层小微企业作为转让股权的主体,利用小微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股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从公司取得股息属于免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中都有较大数额的未分配利润,如果能利用双层公司的结构,在股权转让之前将未分配利润分配至上一层公司,就可以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的收益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待时机合适时再实际转让股权。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30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纳税筹划图
相关案例
吴先生于10年前投资100万元创办了甲公司,为减轻税收负担,甲公司10年的利润均未分配,目前已经累计达到1000万元。现吴先生准备将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转让价为12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100)×20%=220(万元)。
筹划方案
如果吴先生在10年前即创办双层公司,即吴先生投资110万元创办乙公司,乙公司再投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乙公司在转让甲公司之前,可将甲公司1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分配至乙公司。由此,甲公司的股权转让价可以降低至200万元。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0%=5(万元)。除甲公司外,吴先生投资其他公司也通过乙公司进行,这样就可以将所有投资利润均留在乙公司层面。通过纳税筹划,节税220-5=215(万元)
金税三期上线,想在如此严格的大环境下铤而走险,减少税费,已经很不可行,最终迎来的必定是严重的惩罚。新税法下,通过税务筹划为企业合理节税,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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