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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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 年 3 月 7 日第四届监事会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保证监事会对财务与内部控制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 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 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等进 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由公司监 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 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 半数选举产生。 1 第五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 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 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 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为: (一)拟订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募集资金及使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并 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2 (三)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 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需要,审阅公司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并向 监事会提出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告知或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 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 定行使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 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财务与 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 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 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 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 请公司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必要时,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 4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 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承担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 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 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5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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