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这两种销售情形收入确认要注意!
2021-04-01上一篇 : 广州天河区文化传播公司注册,委托财税公司代办确认公司名称!|下一篇 : 银保监会: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做为资金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

课程安排
营改增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及风险应对
【培训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年度重点财务工作之一,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部分财务人员甚至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项审批、备案、申报等事项后,才可以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报送。企业汇算清缴要求财税人员必须熟悉所得税、增值税及各税种最新相关政策和实务,掌握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掌握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框架和填写技巧,和各类涉税风险,才能做好2017年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金税三期上线后,实现了国地税系统的网络直通,目标是对企业实现360度全方位的信息收集,企业实时处于税务机关全程监控之中。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了税总便函「2017」29号文、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大了对企业的稽查力度。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大调整,又有新变化,千万别填错了!
税企云特邀财税专家,为大家带来《营改增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及风险应对》课程,为您呈现2017年度汇算清缴全攻略,助力企业应对变化、融会贯通,帮助财务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培训日期】2018年3月20日(一天)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培训地点】鄂尔多斯市鑫牛大酒店(东胜区伊化南路与鄂尔多斯西街交汇处)
【培训对象】各企业财务及相关工作人员
【乘车路线】乘坐4路、10路、12路到鄂尔多斯口腔医院下车,步行100多米即可。
【培训费用】1000元(含资料、午餐)
【服务电话】0472-5168813 0472-6143680 0472-6143681
【主讲老师】马老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我国著名税收筹划专家,曾任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院副教授,任职期间多次取得“业务能手”称号,2016年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十大名师之一。主要从事税务稽查、税收制度与政策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平安保险稽查工作组成员。具有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经验,帮助企业合理规避税收风险。老师授课氛围活泼生动,以财税双角度相结合的方法,密切联系税收新政与会计政策最新变化,解决税务执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案例资料丰富,广受学员好评!
【课程大纲】
一、新时期政策的掌握和应用
1、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2、税收政策的时间和法律效力
3、税收政策的特点和不确定性
4、如何运用税收原理解决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
1、收入类相关政策解析
2、成本费用类相关政策解析
3、资产损失类相关政策解析
4、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6、特殊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三、特殊事项的税务梳理和风险应对
1、股权转让事项的风险应对
2、撤资减资事项的风险应对
3、合并分立事项的风险应对
4、清算业务事项的风险应对
5、其他事项的风险应对
四、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重要问题解析
1、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2、企业发生租赁房屋及公用费用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3、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购买预付卡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6、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支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由母公司发放,在子公司税前扣除问题
7、企业取得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重新换票,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9、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单独进行稽查、评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0、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11、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追补扣除问题
12、股票投资交易费用的确认问题
13、因贷款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五、营改增后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及风险应对
1、购货方取得失控发票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购货方取得异常发票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3、虚开发票的界定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4、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不同行业的税收风险点的梳理和应对
1、建安企业税收风险点梳理和应对
2、制造业企业的税收风险点梳理和应对
3、商业企业的税收风险点梳理和应对
4、其他行业的税收风险点梳理和应对
七、金三上线后,不同企业风险防范指标
1、通用指标的分析与应对
2、行业指标的分析与应对
3、特殊指标的分析与应对
八、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析
1、修订原则
2、申报表主要变化
3、解读重点表单的变化
【优惠活动】:2018年,税企云正式入驻鄂尔多斯!首次开课,优惠多多,心动不如行动!
1、前1-30名学员报名,可享受3折优惠,低至300元!
2、前31-80名学员报名,可享受5折优惠,低至500元!
3、5人及以上组团报名,可享受8折优惠,低至800元!
【郑重承诺】:凡报名学员,可享受试听服务。有任何不满意,可全额退费(限开课后2小时之内)!
导语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不知道各位纳税人在工作中是否遇到这样两种情形:
情形一、销货合同已签订,货物已发出,对方公司也将货物验收入库,但货款迟迟不肯支付,我公司将这笔销售挂在发出商品科目,是否该确认收入呢?
情形二、销货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对方公司提前支付的采购款挂账预收账款,货物已发出,对方验收合格,我公司何时确认收入?如果不及时确认收入会存在怎样的税务风险?
接下来,就让小编通过两则稽查案例向各位纳税人讲述该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一
A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某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发出一批货物,含税金额234万元,成本合计180万元,对方已签字确认收货。因该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因此该公司未向对方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那么,这种情形税务机关通常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A公司予以补征2016年12月增值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
针对发出商品未收到货款问题税务机关通常会按案例一情形处理,那么,如果是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已发出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未及时结转收入又会产生怎么的税务风险呢?
案例二
B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与出口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东北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585万元(含税)购买方提前支付款项,B公司收到预收款后于2016年12月18日发出货物,金额585万元(含税),对方均已验收合格。截至税务机关检查时,B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那么,税务机关对该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与案例一规定相同。对于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该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未确认收入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予以补征2016年12月增值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并罚款加收滞纳金处理。
来源: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