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上市公司因会计核算不规范遭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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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拉芳家化、华大基因两家上市公司均因会计核算不规范而被证监部门通报点名。下面我们逐一看下他们在收入核算方面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拉芳家化
广东证监局近期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及并购标的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缙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并报表范围有遗漏。
拉芳家化于2016年6月出资1亿元与相关方共同设立珠海拉芳易简新媒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拉芳易简),拉芳家化出资比例为71.42%,拉芳易简2016年、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分别为1.2亿元、1.37亿元,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23.92万元、-306.06万元。拉芳家化自2016年拉芳易简设立以来即拥有对其主要经营事项的控制权,拉芳家化享有可变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应自设立开始将拉芳易简纳入拉芳家化合并报表,但拉芳家化自2018年第三季度才将拉芳易简纳入合并报表并披露相关合并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相关规定。
二是销售费用归集期间不准确。
拉芳家化2017年1月列支2016年销售费用140万,导致2016年销售费用少计140万,净利润多计119万,占2016年净利润的0.8%;2017年销售费用多计140万,净利润多计119万,占2017年净利润的0.86%,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拉芳家化库存商品减值测试过程中对预计销售费用考虑不够全面,没有将广告费纳入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范围,导致减值少计约160万元,净利润多计136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0.9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四是跨期确认销售收入。
拉芳家化实际是根据商品出库单确认收入,与公司披露的经客户验收无误后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不符,导致拉芳家化2016年多确认收入351万元,占2016年营业收入的0.33%;2017年少确认收入248万元,占2017年营业收入的0.25%,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拉芳家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广东证监局近还发现拉芳家化披露的并购标的公司上海缙嘉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海缙嘉确认跨境贸易收入未按规定扣除跨境综合税费,而将其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导致2017年度、2018年前8个月营业收入分别高估476.49万元、1517.69万元毛利率分别高估1.14%、2.67%。此外截至2018年8月31日,上海缙嘉淘宝C店未收到18嘉店铺货款,也无客户货物签收证明,但于当期确认收入6.25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拉芳家化,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
华大基因
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华大基因存在以下问题:
一、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一是华大基因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使得华大基因2017年少计收入50万元、净利润42万元。二是华大基因订单型业务存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华大基因2017年多计收入38万元、净利润32万元。此外,华大基因以邮件对外发送检测报告时,收件人邮箱信息无书面核对记录,如收件人邮箱名后缀为@qq.com,存在无法准确核实报告收件人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理商或检测患者的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收件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对象,业务规范性难以有效保证。
华大基因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但实际操作中,华大基因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一是华大基因部分实际执行的财务制度是华大基因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废止华大基因部分财务制度。核查发现,华大基因实际执行的《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1号)和《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2号)均为华大控股的财务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则规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00N”编码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二是存在华大基因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2017年和2018年华大基因的“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三是存在华大基因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华大基因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大基因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华大基因支付了1.59亿元。
鉴于上述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大基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华大基因对包括业务系统在内的IT系统存在的漏洞进行自查纠正,确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衔接,合理分配IT人员权限,并且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要求财务部门应主动了解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进度,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向客户获取有关确认单据,确保相关项目收入、成本核算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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