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辞职原因:长期就职于会计所,不适应工作节奏和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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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
首轮反馈意见回复及招股说明书显示, 2018 年 6 月,发行人聘任陈**为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9 月,财务总监陈**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陈**离职原因为工作节奏、工作习惯变化以及职业发展规划考虑。
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或公司内控薄弱等导致原财务总监陈**无法履职的情况。
说明原财务总监陈**离职期间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劳动纠纷,离职前是否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意见。
回复
陈**在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与公告程序。陈**在公司的任职时间较短, 离职原因主要系其在任职公司财务总监前曾长期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入职公司后, 短期内未适应工作节奏和工作习惯的变化,出于其个人对职业发展规划的考虑,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或公司内控薄弱等原因导致财务总监陈**无法履职的情况。
陈**离职期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纠纷, 公司已足额支付陈**在职期间的薪酬, 不存在拖欠其薪资的情况。
2018 年 6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陈**为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9 月,陈**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去财务总监一职,其任职时间较短。在陈**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时任总经理未收到其关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意见的反映,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亦未发现陈**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意见。保荐机构亦与陈**进行了访谈确认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相关声明:其本人在公司履职期间不存在对公司财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意见的情况。
2020 年 11 月,公司原财务总监陈**出具声明:本人于 2018 年 9 月从汇隆新材离职,离职原因系个人职业规划发展的考虑,不存在因汇隆新材会计基础工作或其公司内控薄弱等导致本人无法履职的情况。本人与汇隆新材系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期间与汇隆新材不存在劳动纠纷,离职前对汇隆新材财务数据亦不存在不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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