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小微企业办税指南——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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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增值税申报
3.1.1—0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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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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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500万元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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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3.1.3—0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向税务机关办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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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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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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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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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4.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1.4—0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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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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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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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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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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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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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适用于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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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适用于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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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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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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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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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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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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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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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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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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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税控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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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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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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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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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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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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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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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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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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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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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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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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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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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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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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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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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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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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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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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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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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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3.1.5—0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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