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优惠券怎样做会计核算?
2021-04-01上一篇 : 企业税务筹划技巧(进阶课)|下一篇 : 企业做税收筹划如何才能鉴别税收洼地是否有风险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渐渐取代了实体店销售,人们也已经习惯了在网上购物,认为网上的价格低,很多网购达人不仅认为上网可以买到各地的各种东西,还有各种优惠券,打折券等优惠活动,真正的是“物美价廉”。这些是普通人看到的一面,身为会计的小编,则看到的是另一面——如果商家使用优惠券的话,应该怎样做会计核算?
从销售方来看,准予购货方抵用优惠券是基于销售已经成立,且购货款达到了商家事前确定的标准,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方式下,销售方不能将优惠券的金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而应按总价计算销项税额。
例如,“双11”期间,某商家推出了“满499元可以用50元购物券”的活动,某女士买了两双300元的皮鞋,并使用了50元购物券,实际支付550元。在财务核算时,商家不能以实际收到的款项550元作为应税收入,而应将购物券的金额计入,即应按600(550+50)元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同样的道理,购物满一定额度返还现金,如满200元返20元,对于销售方来说,返还给购货方的现金不能作为折扣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也应按200元计算销项税额。
目前,在各大电商平台还能看到不少商家推出了“抢先预定”的促销手段,即购货方先支付一定的定金,该定金享有“膨胀特权”可用于抵减应付货款(指支付的定金可按一定的倍数,如1.5倍抵减应付货款)。有的商家还同时推出可在支付尾款环节使用优惠券。对于购买方来说这是一种双重利好。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将可抵减定金的倍数、优惠券的总额均计入应税总额。
俗话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商品折扣就应该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小编还希望会计人能熟悉上述会计处理办法,做到举一反三。
文章来源: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