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解读(案例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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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语
一、纳税筹划概念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第三,。社会原则;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1】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60×17%-20×17%);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60×3%),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案例2】某企业2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鲜奶200万元(不含税),上月未抵扣完进项税额2万元。外购货物支付进项税额21万元,但购进货物当月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损失2/3,当月销售塑料制品234万元(含税),将自产货物100万元(不含税)投资A公司,将货物100万元(不)交付其他单位代销。求增值税额。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应纳增值税税额=200×13%+234/(1+17%)×17%+100×17%+100×17%-100×13%-2-21×1/3=72(万元),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鲜奶属于增值税低税率一档,所以和其他销售货物分开计算,可以减少缴纳增值税税额;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计算。但是自产货物进行投资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要计算出增值税税额。
【案例3】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这类案例应该把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分别分开核算,这样可以税收少交。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因为该企业销售军用产品,如果分别核算,那么军用产品是免交增值税的。但是如果不分别核算还是要按正常的纳税制度缴纳增值税,分别核算之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
三、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他只是针对一部分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消费税。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进行征收,他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等方式。以下就是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消费税。
【案例1】某小汽车生产厂的正常小汽车出厂价为1000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为80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60辆。两种销售方式比较:1、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00000×60×5%=300000(元);2、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为80000×60×5%=240000(元),由这两种方案比较可以知道当汽车由经销部销售时,该公司可以少缴60000元的消费税,因此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进行销售。
【案例2】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为销售额×10%。该产品的具体筹划方案为: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2+60×20%)=130000(元);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40×20%)+20×10000×10%=105000(元),由此可以看出当选用先销售后包装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比先包装后消费少,应该选择前一种方式出售。因为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还是分别核算比较优惠。
【案例3】2009年8月,甲轮胎厂准备生产销售一批轮胎。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有两种方案可以供轮胎厂选择,自行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1、自行生产销售;甲轮胎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轮胎对外销售。假设甲厂购入原料价值为200万,轮胎销售额为800万元,则甲厂应纳消费税=800×3%=24(万元)。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假设甲厂委托乙厂将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完成后运回甲厂,甲厂支付乙厂加工费300万元。假设乙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甲厂对外销售价仍为800万元。乙厂应代收代缴甲厂消费税=(200+300)/(1-3%)×3%=15.46(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当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后直接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比自己生产后销售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少,因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直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自己在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以下就是企业所得税具体筹划案例: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适用年限为8年,按直接法计提折旧额如下:500000×(1-4%)/8=60000(元);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额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如下:60000×33%×5.335=105633(元)。如果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折旧额如下:500000×(1-4%)/6=80000(元),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80000×33%×4.355=114972(元)。
【案例2】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案例3】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方面也可以进行筹划,以下就是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某企业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如果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那么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3500) ×20%-555] ×12=8940 (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3505=40495(元),合计=49435(元);但是如果将奖金平摊到每个月中,每个月工资1万,奖金1万,则: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0000-3500) ×25%-1005] ×12=37440 (元),比全年一次性支付奖金少缴税11995元,说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把全年奖金按月纳税。
【案例2】某企业与甲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甲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那么应纳税额=(3000+3000-3500)×10%-105=145(元),如果把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平均分到其他十二个月分发,那么每个月的工资就是3250元,没有达到免征税的最大限度,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把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平均分发在每个月,那么该员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张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3000元(含三费一金约375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12000元。第一种是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3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3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3000-500)×3%=75元,全年税额:145×3+75=510元。第二种是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3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12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12000-500)÷12≈958,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12000-500)×3%=345元,全年税额:345元,所以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165元,因此是否要把年终奖金分发到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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