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通知!上班第一天,金税四期新公告+社保+印花税+个税新规施行
2021-04-01上一篇 :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在规避政策风险中的运用|下一篇 : 就业篇会计人的特训营:会计师事务所

税局通知!上班第一天,金税四期新公告+增值税3%→1%,13%→9%+社保+印花税+个税新规施行,会计不学习没法干活!
上班第一天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突发!金税四期又出新公告!2月1日起,这41种行为将重点监控!
3、变了!增值税税率13%→9%!又可以少交税了!
5、印花税要降!国家刚宣布!今天起,这是新的税率表,通俗,易懂,好记……
6、突发!个税变了!税率:5%、7%、10%、20%、25%!
7、2021年最新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来了!收藏!
01
重磅!税务总局再发公告!
金税四期真的来了!
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从公开的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系统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文件来看,金税四期大大增强了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其三项主体功能和三项配套功能如下:
技术加持,强化了内容控制监督。我们猜想,外部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成熟也会不断升级,税务监控变的越来越严。
那“金税四期”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同时对岗责体系和征管流程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岗位设置、工作流程以及参数配置等统一,其主要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02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即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出台,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为准。
03
增值税13%变9%!
看老会计如何实现!
增值税税率13%能变9%?9%能变6%?其实只要改变业务模式就可以实现!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税收优惠、税收洼地等方式进行节税!
04
恭喜了!社保减免政策延长!
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文件重点内容: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除厦门市外,广东人社厅牵头起草《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社保、工伤等降费政策拟再延长!
1、在社保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3、继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平稳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特别提醒:
1、除了上面的厦门和广东暂时对于社保有减免政策的发布,截止发文前,其他地区正常征收,暂无减免政策!
2、广东发布的减免政策,只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出来还要等几天,具体执行还是要按照文件来做。
05
印花税要降!
国家刚宣布!
重点变化:
1、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2、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3、把财税〔2015〕144号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并入了,之前是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4、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6、简并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
参考:《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率及税目表
06
刚刚,税局通知
下调个税税率!
近期,北京发布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划重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力度,现就调整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按5%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25%
其他行业
10%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07
2021年最新
税率表、税收优惠,来了!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