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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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福利与离职补偿(经济补偿)的关系
(一)辞退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
(二)离职补偿(经济补偿)
对于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最早出自于《劳动合同法》,在该法中叫做\”经济补偿\”。
在税法中,个人所得税叫\”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叫\”一次性补偿金\”等。叫法不一样,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只是从各自税种出发的称呼。
所以,本文后面涉及到称呼,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称呼,就不再特别说明。
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计划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三、一次性经济补偿(辞退福利)的税务规定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税法中并无此规定,但是有性质与内容属于辞退福利的相关规定。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辞退福利)的税前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已经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金,可按企业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金额,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员工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用参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劳动法规规定标准的,有人认为该部分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擅自对税法规定进行扩大性解释,因为财税﹝2018﹞164号并无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税法并无权利去判断经济事项是否合法。财税﹝2018﹞164号中专门有\”其他补助费\”,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可见税收规定并无限定的意思。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至少是地级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四、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与案例解析
1.时间性差异
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
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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