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湖北省外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04-01上一篇 : 云南企业税收筹划:入驻税收优惠园区|下一篇 : 企业审计的主要成果

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叠加,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疫情期湖北省外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些财务人员会有这样的疑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一个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额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企业的季度含税销售金额正好处于30万左右,以3%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降低征收率后,导致价税分离时需要使用1%的征收率,计算结果超过了3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不就多交税了吗?与政策制定的初衷也不相符啊?
其实上述的疑惑是一种理解的误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的时间是3月1日至5月31日,共计三个月,但不是一个季度,而是跨了两个季度。因此,企业在计算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时,要按照收入月份适用的征收率分别计算不含税销售额,而不能统一按照一个征收率计算。
企业按照不同的征收率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以后,再加总合计出季度销售额,看是否超过30万元,如果没有超过30万元,则全部免税;如果超过了30万元,则需要按照不同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不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合计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企业的一季度销售额分月按不同的征收率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后,超过了3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如果是统一按照3%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则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这种情况下,按照降低后的征收率倒是需要交税了,那么企业能否放弃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呢?
这其实就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了。
如果企业先预计出3月份的销售额,然后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出现上述交税问题,那么可以放弃享受减税优惠,从而可以降低税负。这是有政策依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没有预计3月份的销售额,而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直接按照降低后的征收率1%开具了发票,那么就没有筹划的余地了,只能按照规定计算,该交多少税就交多少了。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销售不动产的收入适用的征收率是5%,不属于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范围。如果企业还有销售不动产的收入,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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