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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高分笔记分享:收入,费用和利润 - 北京代理记账

注册会计师考试高分笔记分享:收入,费用和利润

2021-09-23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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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

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相当于企业实现多少净利润,每一股是多少,或者是发生亏损了,每一股承担多少。每股收益=净利润/股份总数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已发行的普通股,而稀释每股收益除了考虑已发行的普通股,还考虑未实际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生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注意:

1. 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即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余额。如果是净亏损,每股收益就是负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分子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即合并净利润中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2.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3.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计算时间起点的确定,包括下列几项: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

1、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在调整时可能会涉及到分子净利润的调整,也可能会涉及到分母股数的调整。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是假设成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了,就不需要付利息了,这样净利润就会增加,分子就会作出调整。转换成股数了,股本的股数就会发生变化,所以分母也会作出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算出来的数字比基本每股收益少,才有意义,但算出来也可能会多。

2、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3、【分子的调整】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4、【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注: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利息,利得或损失。

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印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包括溢,折价的摊销),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注意:如果票面利率不等于实际利率时,算假设转换时所增加的净利润时,要用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因为面值×票面利率算的是应付利息。影响到净利润是记入财务费用的,是计提的利息。注意:1、为了不做无用功,应事先判断其稀释性,判断方法是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 增量股每股收益=税后利息费用/可转换股数 2、应注意增量股存在的时间长度(即稀释期间),债券发行时即视为已转股,所以,稀释期间是:发行日~转换日。增量股只存在于转换日之前,如果到了可转换日,债券持有人实际转股,实际转换的股份不属于增量股,而是“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属于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与“稀释”无关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如发行1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市场价格为8元。假设行权了,就能得到1000×7的钱,但是市场价格8元,筹集7000元的资金,没有认股权证的话,只需发行1000×7÷8=875万股就够了,所以股数调整增加了1000-875=125万股,就会具有稀释的作用,每股的净利润就会减少。注意:不管行权不行权,都不影响净利润,影响的只是股数。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多项潜在普通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一步,单项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按从小到大排列(一般情况下,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股份回购合同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是0,因为其增量净利润即分子是0。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稀释性越强,因此,这三者的稀释性比可转债更强)。 第二步,逐项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当出现稀释每股收益小于下一项增量股每股收益,则该稀释每股收益即为最终(最小)的稀释每股收益。注意: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计算步骤:1. 计算子公司每股收益:(1) 基本每股收益(2)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3) 稀释每股收益2. 合并每股收益:先算基本每股收益,再算稀释每股收益(1)母公司本身的净利润(2)在合并报表上归母公司,相当于子公司的净利润:即子公司的净利润×所拥有的比例(3)基本每股收益=(母公司净利润+拥有子公司比例的净利润)÷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4)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份(针对稀释每股收益这一块)=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所拥有的比例(5)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份=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母公司持有的占子公司发行在外的比例(6)稀释每股收益=(1+4+5)÷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重新计算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属于“经济资源无变化(即企业无收付款)”的情形,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只是股数变了。应按变化后的股数,来计算当期的每股收益;并调整比较报表中上期的每股收益,以保持报表的可比性。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经济资源无变化的这三种情况引起的股数变化,应视同从最早期间(比如企业成立时)已经发生,应无限向前延伸进行重述。报表中的最早期间,就是比较报表的期初,因此,要视同该变化从比较报表期初就存在了。前例中,2009年末编制利润时,应视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股份总数就是2 000万股了。所以,2009年的每股收益=2009年净利润1 000/新股数2 000×12/12(而不是1 000×6/12+2 000×6/12)。 重述期间:最早期间(不是变化发生日)~年末

如企业08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1亿,净利润也是1亿,当时在08年,每股收益是1元钱。如果09年分配了股票股数10送10,现在发行在外的股数就变成2亿股了,要是在09年,实行的净利润是1.5亿,那1.5亿÷2亿,每股收益是0.75,这个0.75和08年的1不具有可比性。要求对08年的股数要重新计算,也就是认为这个股票股利在08年就存在一样,重新进行计算,相当于08年有1亿的净利润÷2亿股=0.5,这个0.5和0.75比才有意义,这就是重新计算。

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假定1万股股票,每10股配1股,配1股的价格要比正常市场价格。所以对配股这种情况发行股票的公司,也是可以收到一部份现金的。但是收到的价一定比正常股票的价要低,因此出现配股的股数。总的股数增加了,对以前的也要重新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就是说配股一旦配完了,这个价格会到什么水平。股数多了,花钱少了,那理论上价格就会相当于下降,完全是理论上的。如果股票股利10送10,原来每股的价格是10元钱,送完之后,直到可以行权了,每股理论变成5元钱了,就相当于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2.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3.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4.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采用简化的计算,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注意:1.对于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2.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3.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追溯调整

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列报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比较财务报表只要有一个

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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