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快讯!税务总局刚刚回答了这些重要问题
2021-09-25上一篇 : 财政部预算司王克冰:专项债管理要四个“坚定不移”|下一篇 : 破茧重生 创变共赢有道集团2021年度经营管理会议圆满召开
财政部正式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说以后将建立会计“黑名单”和“红名单”,会计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企业被查会计人也难辞其咎!快来看看具体情况,跟每位会计人都有关。 如下为相关意见稿的通知。
《管理办法》是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划重点: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信息分析应用;(8)会计监督;(9)会计档案保管;(10)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换句话说,今后想继续从事会计工作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2.非会计类专业毕业,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非会计类专业毕业,已经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具有初级会计师证及以上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实施后,考取证书将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途径。
(三)明确继续教育成为会计人员持续性“必修课”。
《管理办法》规定,想要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就必须持续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继续教育施行最新规定,堪称“史上最严”。就教育制度来说,新学分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学分不得少于90分,参与初级会计师考试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考试科目可以抵免学分,途径更广,管理更严;就教育作用来说,继续教育将会参与会计人员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更实用,更接地气;就教育对象来说,继续教育已经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类专业毕业生和非会计专业从业人员, 更为全面广泛。由此可见,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会计人员职业生涯中的持续性“必修课”。
(四)明确单位任用(聘用)要求,扩大失信行为处罚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并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业负责。同时,《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明确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情形及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行为范围。早在2018年8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讲话中就透露将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讲诚信“红名单”,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更好引导督促会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实施后,会计人工作行为规范更有法可依,会计人员黑名单的处罚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五)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其中,对会计从业人员影响最大的就是第十条,明确表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无独有偶,8月21号,财政部在官网上转载了中国会计报的《从“管”向“服务”转变 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 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走向新起点》文章,对会计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惩戒有了进一步的阐述。
会计“黑名单”和“红名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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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会计人都会说,红名单没细听过,会计人员的黑名单见的倒是比较多,那么会计“红名单”到底是什么呢?怎样才能进入“红名单”呢?
对于会计“红名单”,财政部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但是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义乌市会计“红名单”的规定,就会对会计“红名单”有基本的了解,快来看看你符合几条“红名单”。
年度内符合以下要求的,列入年度信用“红名单”: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在此次《管理办法》中,财政部明确表示,将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其中提到,“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看完会计“红名单”的标准,我们再看看怎样才能进入会计“黑名单”,你可以不参与,但是一定要了解。
会计人员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年度信用“黑名单”:
(一)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
(三)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按《义乌市会计执业记分管理办法》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标准记分,年度分数超过24分(含)的。
(以上是浙江省义乌市出台的会计“红黑名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后续出台的政策为准)
会计“红黑名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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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中也提到要“褒奖诚信联惩失信”,进一步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失信黑名单的惩罚是一种处罚手段,起到的震慑作用;但是诚信红名单的奖励却是一种榜样的力量,通过一群榜样带动一个行业的进步,树立整个行业的诚信作风!可见上了“红名单”好处多多。
现在会计已经成为高危职业了,原本只是想有份工作可以养家糊口,可是稍不小心就有可能“背黑锅”,会计人常常吐槽自己“领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收入不咋地,规矩特多”。
对于财政部推出会计“红名单”,支持一方的会计人表示,在动不动就“罚罚罚”的黑暗时光,总算是盼来一丝光亮,起码不会战战兢兢,为财政部此举点赞。
比较中立的人表示,上黑名单好理解,但具体怎样做才能上红名单呢?如果仅是做好分内的事,就能上红名单?还有人则认为这个红名单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把数据库建立起来。
也有人表示气愤,“真想骂人,为什么只有会计行业要设立失信‘黑名单’和诚信‘红名单’?其他行业难道都可以失信吗?”
至于上了红名单能不能升职加薪,一会计人表示,“那要看用人单位的脸色,惩戒会计人员,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是治错了方向,让会计再次成为背锅侠。没有人会愿意做失信的事。”
从微博网友对此次的评论来看,站这一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本文内容转自网络编辑)
小伙伴们,看了这个管理办法草案有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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