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华阳学会计:财务报表分析秘诀三大手法十九项指标

2021-09-25上一篇 : |下一篇 :

全面营改增后的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对开发票、三流不一致发票,是2017年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在“金税三期”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功能下,纳税人在税局面前就是什么都不穿的透明人,毫无隐私可言!

一旦查处,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青春与生命来赌博!

据新疆法院网11月30日消息,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身为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在明知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871433.32元;被告人陆某某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有货物购销的实际经营活动,但让A公司、B公司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304241.31元,二被告人虚开的税款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回顾

很多小伙伴看了上面的新闻还不明就里,带你进行简单的案件回顾:

案件涉及的人物:

马某某-46岁,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

黄某-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的老板,年龄不详;

陆某某-43岁,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案件来龙去脉:

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受聘于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兼职会计

2014年1月,马某某按黄某指示在石河子委托代办公司注册成立了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4027375元;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000.30元;

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003850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价合计8670152.50元;

此外,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共接收12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价税合计39701651.69元。

马某某身为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在明知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871433.32元

涉案人结局:

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黄某:另案处理,结局不详;

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1明明是老板指使,结果小会计自己成为主犯

细心的小伙伴可能看出来了,马某某身为A公司的兼职会计,每一次虚开发票都是受黄某的指使,按道理顶多是个从犯,为什么判决结果最严重呢?而她的老板却一点事也没有,小编看到这里心疼马某某三秒钟。

这也许只是我们的看法,但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有图有真相:

这真的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也许马某某只是想通过兼职多赚点钱养家糊口,可是却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2同时主动投案自首,为什么会计没有宽大处理?

看了上面的判决结果我们知道,被告人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有缓刑,原本两人是同时去自首,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呢?

原来是这样的原因:

陆某某主动补缴税款,弥补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新《会计法》正式发布后,会计职业风险越来越大

新《会计法》对会计人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修订后的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可以预见,即使马某某6年后出狱,她以后也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了。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企业尤其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风险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获得的收益很少,甚至自身并没有收益,只是完成了老板要求完成的所谓的“会计业务”,结果却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

老板让我买过发票会被查吗

这个…很有可能哦~老板让你去买,你得想好了!这个饭碗到底端的值不值!

我国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十分严格。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开票方就不用说了,监狱的大门向你敞开的;至于受票方,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除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滞纳金之外,还有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一旦被查实为“偷税”,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说到受票企业,也要醒醒了,通过购买专票虚假抵扣达到偷税目的的老板们,您也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了!

一般来讲,如果从进出货、财务税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假,外人很难发现,不过最终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慧眼。

很多公司离开了卖发票的就不会做账了,而且不少不良代理还充当发票买卖中介,殊不知,税局对虚开发票查的非常严,所有涉及购买专票的关联企业也都逃不了,轻则进项税额转出,重则还会有刑事责任。

有的小伙伴就会问了,听说税务局“翻旧账”一般是近三年,我三年前买的票应该没事吧?小编想告诉你,税局对于偷税、骗税“翻旧账”是无期限

现在全国各地国税局在严打虚开案件,不管是开票方还是受票方,从企业成立起开查,无年限上限,一旦涉及就可能直接认定为“风险纳税人”!每家公司都要做好自查等工作!

财务人要懂得明哲保身

一旦企业被查,会计绝对脱不了干系,很多会计小伙伴哀叹财务部在企业里真的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就像是后娘生的”,一旦出事还要当“冤大头”,而且现在新《会计法》更多的是对会计的约束,保护的相当少,因此,作为高危职位的会计小伙伴们一定要懂得明哲保身。

于是问题就来了,有的人会问怎样保护自己比较好呢?这个简单啊!你绝不买发票,严守“三流一致”(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敢问,“三流一致”,哪个企业能完全做到?那就尽量不要遇到“走逃企业”吧!

对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记得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一下,一般来说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个人,有的公司法人年纪过大或过小,且常常伴有地址异常。

确定要合作的时候,也要核实业务员身份,要设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付款期限,比如抵扣发票开具50日后,这样如果对方在发票处理上有问题,则可以避免损失。

另外,在取得进项发票后,要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一旦发现自己拿到的是异常抵扣凭证,就马上主动作进项转出,要不然被税局查到了,缴纳滞纳金事小,关键是税局都查你了,会只查一张票吗?要知道税务一出手,绝对不空手…

1拿着卖白菜的钱,如何规避“卖白(发)粉(票)”的风险?

部分目光短浅的老板对于“避(tou)税”十分热衷,甚至头脑发热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漏税,会计务必坚守职业道德要求向老板说明所带来的后果!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稍有不慎就会“牢底坐穿”。当然,会计并不能对所有业务信息都全面掌握,在日常会计处理的时候,对于所有业务都要学会自保,做最坏的打算及时保留好对应的业务凭证;即使出事了也有证据证明老板让这样做,自己并不知实情;如果证据充足,即使老板罪名成立,会计也只承担次要的责任;否则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共犯甚至“替罪羊”。

2会计要认清形势,拒绝做虚开发票的“帮凶”

随着金税三期在各个行业的深入和广泛地应用,智能化大数据的对比已经来到了每一个纳税人的身边。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全面落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得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已经形成了一个趋势,打破了各部门之间的壁垒。

“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能够比对贸易公司“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发现异常,就下发“黑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

工商黑名单和税收黑名单的推出,各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会计岗位也要实名登记。会计违法也会被计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已经成为了事实。

靠买专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去年金税三期上线,税务局就没打算放过一个,如果贵公司买到的是“失联发票”,再一不小心和“走逃企业”扯上关系,轻者转出进项税额,重则还有罚金和滞纳金哦~

3少壮不努力,老大当“会计”?

全面营改增、金税三期全面上线、会计证取消、新《会计法》出台、电子税务局上线,2017年对会计行业来说基本每个月都有新变化。

很多人都在叹气:工作累、风险高,抓紧转行去干其他的,会计不能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