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模型建立 Financial Modeling -公开课-即将开讲
2021-09-25上一篇 : 这5种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微信闪开发票功能介绍|下一篇 : 努力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情况一:
A公司需从B公司采购一批商品,已与B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然而索要发票时,B公司却说“抱歉啊,我们公司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需要专票的话,我们找其他公司开给你们好了,发票是真的,你们也可以抵扣!”
情况二:
A公司需从B公司采购一批商品,已与B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付款时A公司说“合同已经签好了,但是付款给你们的是我们的子公司/母公司/关联企业,你们把发票直接开给付款的公司吧!”
上述两种情况,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有些企业票据管理、合同管理把控不严,认为交易真实发生,发票也是真票就没有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其中非常大的税务风险:取得或开具发票上的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即涉嫌虚开发票!
真实案例:
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购买购买铜材、塑胶粒,被销售方鼓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虽然销售合同、付款等记录完整,但第三方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被查,牵连出新博公司的发票虚开案件。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金额合计145.16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相关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规避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企业遇到“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则可依照以下方式规避:
情形一: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
销售方如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与销售方解除合同。
销售方提供发票上的开票人与销售方不符合,可退回发票要求销售方重开。
情形三:第三方代付款
购买方如需通过第三方公司付款,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并提供相应委托协议。需注意的是,第三方付款情况,发票仍需与合同主体一致。
情形四:分批交货合同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公号taxv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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