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思维 老板,您是否知道财税思维才是企业发展的王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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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人说财税事儿,小H将每天给大家整理出最近比较火热的财税事儿,针对这些你可以通过你的角度来讨论一下,我们除了要学习还要培养用财会人的角度和眼光看这个社会,锻炼我们的个人能力,注会人不仅仅只局限于考试,我们还要关注财税的那些事儿。
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 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年收入达到12万了 应该到哪去申报
问:年收入达到12万了,应该到哪去申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丢失原始发票 不动产在转让时能否进行差额扣除
问:请问个人在转让不动产时,不小心丢失原始发票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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