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税务筹划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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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形式及税务1
一、企业兼并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二、并购重组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公司法
1、承担债务式:资产与债务等价,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资产转让,价款,被转让方债务,资产转让加债权债务转移
2、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资产转让
3、吸收股份式: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
被兼并方:以资产出资,非货币出资
兼并方:股权支付,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4、控股式: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
股权转让
不同并购形式的税务处理
一、分立—部分项目收购
一期开发完,转让第二期。
方案A、公司分立,将二期分立成单独公司,再股权转让。
1、分立程序复杂:公告,工商,银行资信,合同,劳动关系
2、分立后连带责任
3、分立后房地产开发资质须留在持有二期土地公司。
4、二期是否有单独土地证。
方案B、用土地出资新设公司,再转让新公司股权
1、有无单独的土地证,出资可以办
2、新设后要重新办理开发资质。
建成楼宇转让
A、资产分立后转让股权
B、资产出资后转让股权
分立—部分项目收购
公司分立的税务
契税: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原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财税〔2018〕57 号(5月16日)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公司分立的税务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 号(5月16日)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 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 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 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新设
出资新设案例:
中信苏宁云商
• 兴业皖新资产证券化结构和原理
• 1、先以资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 原理:以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可 以免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 2、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给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159号文
• 3、专项计划收购和持有私募基金份额
公司新设的税务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税〔2018〕57 号(5月16日)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增值税: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操作注意的问题
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8〕57 号(5月16日)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国有资产管理2016年32号文: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重大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增资导致国有企业丧失控股权
财税〔2018〕57 号(5月16日)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分立、合并、出资中任意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均要缴税
1、什么是房地产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区别,开发资质
2、预售:非房地产企业能否预售
4、非房地产企业的经营
公司合并—亏损
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计算公式: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增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间利润分配不纳税
1、利润分配的约定,国有企业应注意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2、预分配利润的合法性
3、有利润才能分配,无利润分配属于保底条款
4、利润是税后的
5、对赌协议,股东之间的约定
资产增资
1、同一主体之间的资产划拨:
契税、土地增值税,应不交,
增值税应交,所得税
2、不同主体之间:全应交,非货币出资
3、特殊税务处理
特殊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般税务处理: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2月1日实行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
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调整为“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调整为
“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将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116号 n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评估增值
《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5号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股权转让中的误区
一、阴阳合同避税无效
但:有法院判决税负缴纳的约定有效
二、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公司所有者权益不是0
三、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