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临时工日结酬劳,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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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会发生雇佣临时工或找外人进行项目合作情况,然后给临时外来人员支付报酬。此时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容易出现几个常见的误区,小编请共享会计师的专家分享相关经验,供大家参考。
【误区1】实习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二条规定,实习生费用列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生在企业实习,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并不是这种雇佣关系 的绝对衡量标准。
【误区2】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就必须缴纳社保。
(1)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交社保。
(2)季节工、临时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交社保,最好还约定购买简易商业保险。
(3)兼职人员只要提供在其他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就可以不交社保。
(4)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个人只要提供在所在地缴纳社保的证明,可以不交社保。
【误区3】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企业在预扣个税时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这种偷懒省事的方法直接损害了个人利益,计算上出现错误。按照规定,个人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20000元,减除费用按20%计算;每次收入20000元以上,,实行加成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不超过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不超过5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4)每次收入超过5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误区4】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无需申报个税。
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按照公式计算余额小于等于0,所以预扣预缴个税税额为0。但是,0并不代表无需申报,企业应履行扣缴的义务,按照程序申报。
【误区5】支付同一人的同一个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分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政策文件对这里的次数有明确界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如果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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