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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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搜寻个税汇算清缴的相关知识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问:
税法中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问下,这里所说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是指什么呢?比如说,我一同事,2020年每个月工资应发为5千元,全年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4万元,稿酬收入4万元。请问他2020年收入及收入额分别为多少呢?我同事是否符合“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要做汇算清缴补税吗?另外,他还取得了全年一次性资金1.8万元,当时是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包括在“年收入”中呢?如果他当时是选择将全年一次性资金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要包括在“年收入”中呢?
答:
1.先大概说下综合所得是的含义和范围。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2.再单独说下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最典型的例子是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这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政策,我们取得的年终奖如果你选择单独计税,那么它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当然,你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实操中代扣代缴单位一般选择在发放申报时单独计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可以根本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3.你提出的这个具体案例中,假如你同事2020年取得的劳务报酬和稿酬都是税前金额,我们可以计算出他取得的劳务报酬按4万元×(1-20%)=3.2万元,取得的稿酬所得按=4万元×(1-20%)×70%=2.24万元计入综合所得,你同事年度综合所得为=6+3.2+2.24=11.44万元。
如果只考虑这些收入,你同事满足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是,你同事在取得劳务报酬及稿酬时,发放单位应该进行了预扣缴个税。我们假设都是按20%预扣缴率且不考虑其他扣除来进行代扣代缴的,那么你同事极有可能因该项所得已预交了(3.2+2.24)×20%=1.088万元的个税。这样他已预缴的个税就远远大于了实际应纳个税,所以需要进行汇算并申请退税。
4.再来说下你同事这个案例里如果还有年终奖的问题。前面已经把政策讲了,这里再强调下,他如果选择单独计税,那么就不用并入综合所得。如果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那么这一部分收入就要并入综合所得。
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是先选择单独计税,待年度汇算时由纳税人自行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进行汇算。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人年度综合所得很低,扣除各项扣除以后还达不到六万,甚至把年终奖加进去都达不到六万,那么就需要单独计税增加这类人的税收负担。
由于你同事这个案例里还缺少一些像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关键数据,我无法准确测算出哪一种对他更有利。所以建议纳税人如果是在年终奖申报时选择单独计税,在汇算可以自行在APP中选择更有利的方案,政策也规定年终奖选择了单独计税在汇算里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但是,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就无法再进行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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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