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抄报税时间已确定!这15种费用发票千万不能再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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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底前取消发票抄报税!10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恭喜各位会计人,工作量大减!更多好消息也来了!
税务总局明确了
2019年底前将取消抄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一文决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按附件的进度安排表,这项工作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新变化!只要报一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合并了!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进行修订,新的申报表有哪些变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小编带你轻松搞定!
虽然有了新变化,但大家不用担心哦~
记得11月30日前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一、 申报表单的主要变化
1.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4.新申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二、 填写申报表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填写
新《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原来的两张申报表合并成一张,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了规范,但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不用担心有大变化,申报操作与之前基本一致,数据项来源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在确认税额后即可一键申报。
(二)关于减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也就是说,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直接录入“减免税信息”后,即可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三)关于增值税小规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同样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即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减征税额。
三、申报表举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名下拥有两套房屋,一套办公自用,房屋购入原值为20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为20平方米,属于三级区域范围,每平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另一套对外出租,购入原值为300万元,月租金为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为30平方米,属于三级区域范围,每平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1.甲公司2019年7月-12月应缴纳房产税:
从价:2000000*(1-30%)*1.2%/2*50%=4200 元
从租:10000*12%*6*50%=3600 元
2.甲公司2019年7月-12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6/2*50%+30*6/2*50%=75元
四、申报表填写如下
除了取消抄报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之外,更多有利于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好消息也来了!
税务总局出重磅新规!2020年2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从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专票自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划重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取消发票丢失登报声明
那么现在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重新补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5、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报税盘锁死
网上将可解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指出: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文件节选如下: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会计人再也不怕报税盘锁死了!这个措施真的能让会计人感受到幸福了!
企业注销流再简化
那么现在企业注销是需要怎么样的?到底简化在哪里了?
1、扩大即办范围!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可即时办结注销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这两种情形帮助您减少税务注销前业务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批量处理,无需补办申报手续: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3、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若您是实名办税,以下资料可以统统不要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再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划重点: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期待不断有新利好出台,为好政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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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北京11月1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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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成都11月21-22日
【时间地点】成都11月22-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