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1-09-29上一篇 : |下一篇 :

案例:甲公司2020年1月开始筹建,2020年6月收到当地市政府补助500万元,政府补助拨付文件规定补助款项只能用于环保专用设备的购置。政府补助在2020年12月全部用于购买环保专用设备,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税额78万元,设备用于环保设施安装。截止2020年底甲公司筹建尚未完成。

问题:甲公司筹建期间收到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答】:

一、会计处理

按照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处理办法。

(一)总额法的会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500万元

2.购置环保专用设备

借:在建工程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元

贷:银行存款678万元

说明: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后,环保专用设备随环保设施一起折旧,在计提折旧的同时,需要将环保专用设备中包含的政府补助的折旧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假定以后投入使用后环保专用设备每月折旧6万元,其中包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额是5万元,则需要做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5万元

贷:其他收益5万元

(二)净额法的会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500万元

2.购置环保专用设备

借:在建工程100万元

递延收益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元

贷:银行存款678万元

二、税务处理

(一)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