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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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内容提要
2021年3月15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25则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予以延续。相关政策的延续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以及科技创新等。
其中,下列经6号公告延续的重要政策值得予以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由75%提高至100%(将追溯至2021年1月1日生效)。此外,企业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可由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可由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即企业所属第三季度或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扣除)。此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6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建议纳税人阅读6号公告以及相关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详细内容。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应对疫情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延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7号公告仅对相关政策中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规定予以延续,如25号公告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25号公告以及8号公告中对从事电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不在7号公告的延续范围内。
与6号公告相同,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
内容提要
2021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21]6号文(以下简称“6号文”),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提出相关意见。
►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2021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人民币1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1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2021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2021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内持续推进)
► 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财政部牵头,国家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内持续推进)
►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2021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2021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内持续推进)
► 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8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 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内持续推进)
预计上述部门后续将很快出台相应政策文件跟进落实6号文中提出的措施。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敬请留意。
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
内容提要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3月16日发布了发改外资[2021]368号文(以下简称“368号文”),明确了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
368号文要点如下:
► 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
► 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 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368号文要求进行信息回传,无需再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368号文亦明确了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其它有关事项,包括变更已确认项目的主要事项、信息报送要求、在线平台优化等。鼓励有关各方参阅368号文以了解详情。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12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安永的专业团队分别于近期通过安永搜狐号发布了对有关文件的详细分析(中文版),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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