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访谈记录 理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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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9号)
内容提要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
9号公告的要点如下:
二手车经销业务相关增值税征管问题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9号公告亦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纳税申报问题。
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 “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拍卖行发票开具问题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限售股买入价
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即《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确定原则后,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根据9号公告,单位取得限售股的买入价(根据53号公告的原则确定,如人民币10元/股)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人民币20元/股)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即资本收益=卖出价(如人民币40元/股)- 买入价=40-20=20)。
根据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然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及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相关填报要求
根据9号公告,自9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0年4月23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除特殊规定外,9号公告明确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9号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建议纳税人参阅9号公告以了解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税务专业人士。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税总函[2020]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延长了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73号文,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建议纳税人参阅73号文以了解详情并留意该纳税申报期限的延长。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税务专业人士。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2号)
内容提要
为回应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关延续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
根据22号公告,下列有关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根据财税[2017]44号文(以下简称“44号文”,即《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44号文原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根据财税[2017]48号文(以下简称“48号文”,即《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发放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发放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48号文原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根据财税[2017]77号文(以下简称“77号文”,即《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7号文原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以下简称“90号文”,即《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90号文中的本条规定原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20年4月20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0]143号)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打造国际营商环境高地,持续提升临港新片区核心竞争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制订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总体目标
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和最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目标用3年的时间将临港新片区打造成为在全市最好、在全国最具示范效应、在国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营商环境高地。
打造营商环境创新工程
►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现企业设立极简注册。
►创新国际化法律服务,实现国际商事纠纷顺畅解决。
►创新国际化人才服务,实现人才就业便利高效。
►创新国际化跨境贸易服务,实现国际贸易高度自由化、便利化。
►创新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统筹发展。
►创新国际化税收服务,实现新片区企业减负降税。
►创新国际化创新创业服务,实现良好创新创业、技术交易环境。
►创新配套接入一体化服务,实现基础设施建设迅速接入。
►深化“一网通办”,推进政务服务赋能提效。
全面落实营商环境基础工程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包括提高企业信贷便利,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企业运转效能,包括深化跨境贸易降费提速改革,优化执行合同,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
相关企业可参阅《方案》以充分享受提及的各项政策红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0]198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0年3月30日联合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一步加大对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运用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意见》所指重点企业是符合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税收户管地应均在临港新片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求1年期(含)以上,并优先对3年期(含)以上贷款给予贴息。
►贷款贴息按每年单笔不高于200基点执行。单户企业每年贴息金额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该年企业贷款利息金额。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贴息资金按年申领,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的贴息申请。贷款包括企业自2019年8月起借入的、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贷款。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临港新片区内的企业可参阅《意见》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贴息政策的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0018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括《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此前,我们已通过安永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有关这条文件的详细分析。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