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在 线 开 票

在线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级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PART 02

如 实 开 票

如实开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PART 03

规 范 开 票

规范开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PART 04

本 地 开 票

本地开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PART 05

妥 善 保 管

妥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5年

PART 06

不 得 虚 开

不得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再优化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够提供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1.“一站式”发票用途确认

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管控水平。

2.“集成化”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3.“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发票使用更便利

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

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时,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三、办理时限在压缩

自2019年12月1日起

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按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压缩票种核定办理时限、取消丢失专票已报税证明单。

自2020年1月8日起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

四、海关缴款书信息查询更便捷

2020年2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登录本省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和确认用途。

2

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登录本省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和确认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