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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2上一篇 : |下一篇 :

3月份,很多人都回到了自己的岗位,与之而来的就是一些企业复工复产后出现的问题:如个别企业何时能复工复产?外地员工返岗的程序?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期限?

依据黑龙江省工信厅的消息,重点的四类企业(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农牧业生产企业和区域经济增长骨干支柱等四类企业)已经自2020年2 月18日复工。

依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9号公告》的要求:1.疫情较轻、风险可控地区的工业企业于2月中旬陆续复工复产。疫情较重、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地区的工业企业于2月下旬陆续复工复产。2.商贸物流企业,在2月上旬复工复产;地方金融组织和科技服务业企业于3月上旬复工复产。3.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和省百大项目以及为此类工程提供配套生产和服务类企业,符合开复工条件的,按年度计划开复工。4.一般民生工程、经济类建设工程于4月初开复工,计划开复工日期在4月初以后的按计划执行。房地产等其他建设工程于4月中旬后开复工。

二、政府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都有哪些措施?

对于重点企业,人社部门建立了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各级人社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立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订运送方案。

三、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具体的程序是什么?需不需要隔离?

依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 11 号公告》要求:1.企业登录“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产人员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登记系统”(http://fgfc.healthhlj.cn/),注册后,通知本单位返岗复产人员登录信息系统,完成信息卡录入工作。2.外地返岗复产人员到达工作地后,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报告,填报信息卡。3.外地返岗复产人员自到达工作地之日起,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4.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做好外地返岗复产人员信息采集和隔离管理工作。5.企业要为居住在厂区员工宿舍的返岗复产人员提供单人单间进行隔离观察14天。

四、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依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七、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八、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依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费部分的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及黑龙江《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就业》的政策,自2020年2月起,黑龙江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依据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十、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十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依据人社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大庆新闻

★编辑: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