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一定要记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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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文章中,会计专家高淑梅以案例计算得出结论:即征即退税款作为征税收入较好。本篇文章中的会计师刘小艳又给出了另外的建议。让我们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问:
我公司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一制图软件,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0年10月份收到增值税退税款800万元,我公司预计2020年会计利润可以达到2000万元(除补助引起的税会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公司准备在2020年10月份购入价值1400万的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中用自有资金支付600万元。其他有这笔800万的退税款来支付。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请老师筹划下:这笔退税款,我公司是作为征税收入好,还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好呢?我公司2020年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3年。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刘小艳计师回答道:
图为刘小艳中级会计师
您好,收到的这笔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好,其退税款专门用于软件研发生产购置的设备,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设备的折旧支出也不得抵扣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既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扣除了,那么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请仔细对比着两篇不同文章对即征即退税款的看法,使用专家建议的方法分别计算,相信你就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