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3月征期延长7天至23日,个税汇算清缴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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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其不属于由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据此,我们在实际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居民是指在一国居住(或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