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追回1000亿欧元 没看过这篇文章有胆说你的财产是安全的?

2021-10-03上一篇 : |下一篇 :

究竟CRS对持有香港公司的人有哪些影响?哪些资产需要进行申报?什么情况下可以规避申报?关于CRS问题解答,一起来看看!

香港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

1. 问: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答:自动信息交换是一种新的机制,涉及将香港的金融账户信息转移到海外的税收管辖区(或“自动交换伙伴”),香港已经签署了一个自动交换信息协议。该信息仅涉及汽车交易合作伙伴税务管辖区内的税务居民。

2. 问: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答:金融信息自动交换是一项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国际社会倡导信息自动交换作为一种更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并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标准。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了《金融账户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呼吁地方政府从其金融机构获取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并每年与各自的居住辖区交换这些信息。

作为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中心的负责成员,香港表示支持在2014年9月实施自动数据交换,并于2018年底举行首次数据交换。这一承诺的主要前提是,香港可以在2017之前通过必要的当地法律。

截至2017年5月5日,全球100个税务管辖区已承诺实施自动数据交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2016年6月第2013号)经修订。为了履行承诺,香港将在2018年底进行第一次自动信息交换。

受自动交换资料影响的人士

3. 问: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如果个人或实体在其居民身份的税务管辖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管辖权是香港境内的自动交换数据合作伙伴,则位于(或“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应承认个人或实体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每年收集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已确定的账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及其金融账户信息。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户口持有人为税务居民的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4. 问: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申报金融机构负责申报申报对象持有的金融账户。香港纳税人不是香港境外的纳税居民,将不予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金融机构应采用尽职调查程序,向账户持有人收集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为确定申请人身份,申报金融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认证将由报告金融机构保存六年。

5. 问:什么是自我证明?

答: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该网址为: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6. 问: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份?

答: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份。

7. 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帐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帐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答: 根据《修订条例》(国际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所有新账户,账户持有人必须向报告金融机构提供其个人数据(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的自我证明。至于以前的账户,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和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金融机构将要求账户持有人自我证明。此外,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对以前的账户适用新账户尽职调查程序。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上一个账户向相关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8. 问: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份,该怎么办?

答: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导致提交的自我证明信息不正确,账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金融机构。一般来说,账户持有人必须在变更后30天内向相关报告金融机构提供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9. 问: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答:一般来说,有必要根据个人或实体在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纳税年度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该个人或实体是否为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如果是公司,则为公司注册地或其中央管辖地管理和控制。在税务管辖区内缴纳税款(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的任何人都不会自动成为该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网址为: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10. 问:《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答:每个税务管辖区对其税务居民有一个具体的定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可能不同,个人账户持有人作为纳税居民的身份可能每年都不同。个人账户持有人需要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身份,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

对于新账户,金融机构需要从其账户持有人处获得其个人数据(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的自我证明。对于以前的账户,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程序,以确定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应向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

11. 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2. 问: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帐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答:如果你是根据A国法律的地方税务居民,香港金融机构将向税务局报告你的财务账户信息,税务局通过自动信息交换安排,将联名账户的信息(全部但不用于分摊)传递给a国税务机关。香港的金融机构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配偶的信息,因为您的配偶不是香港境外的税务居民。

13. 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帐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答:如果您不是B国法律规定的当地税务居民,您不会仅仅因为在B国持有房产而自动成为B国税务居民,并且必须在当地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寻求法律咨询。

14. 问: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帐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答:不能。账户持有人应该是账户的受益人,而不是中间人。你不是账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是账户持有人。由于您的配偶不是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帐户的信息将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当受益人是C国的税务居民(不是中间人)时,才与C国交换有关金融账户的信息。

15. 问: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答: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住地、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至于金融账户信息,所交换的信息包括有关年度的账号、账户年末余额或价值,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股息和收益总额(视情况而定)。

16. 问: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a.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b.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a.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b. (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细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文件: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Hong-Kong-Residency.pdf

17. 问: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TIN)是什么?是否相等于印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的「税务编号」?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以下辨识编号等同于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

a.个人: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

个人的税务编号等同于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所有字母和数字,括号内的字母或数字也须包含在内(但不包括括号符号)。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税务编号」只供登入「税务易」帐户和使用税务局提供的电子服务之用。该「税务编号」并非用作识辨香港税务居民,因此不应提供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

b.实体:香港税务居民的商业登记号码。

实体的税务编号等同于商业登记证书号码最前面的8个数字。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细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的文件: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Hong-Kong-TIN.pdf

自动交换资料对财务机构的要求

18.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财务机构包括:

托管机构;

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及

指明保险公司。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19.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答:财务帐户包括:

托管帐户;

存款帐户;

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

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20. 问: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

答:报告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维持和应用尽职调查程序,以确定哪些账户持有人(包括账户控制人)是报告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金融机构也有权将这些程序适用于非申报管辖区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

法律只要求金融机构对申报的账户(非申报管辖区税务居民持有的其他账户)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因此,金融机构只有在没有识别和收集有关申报账户的信息并向税务局报告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罚。

21. 问:本机构是申报财务机构,但尚未开始维持任何须申报帐户(因为本机构的所有帐户持有人都不是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本机构是否须要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答:不需要。因为您不需要维护任何必需的帐户,所以您不需要注册自动交换帐户。当然,您的组织仍然可以注册自动交换帐户。

请注意,如贵机构开始维持一个可申报账户,则有必要在3个月内注册自动兑换账户,并通过自动兑换网站将通知发送给税务局局长。

22. 问: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答:金融机构根据开户时收集的信息,包括按照当前尽职调查或客户确认程序收集的文件,合理地对自认证信息进行测试,并对结果满意的,他们可以依靠客户在自我认证中提供的信息。

该安排没有设想金融机构需要对相关税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分析,以确定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23. 问: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甚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答:《税务条例》的目的是规定金融机构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建立和运用尽职调查程序,在申报辖区内识别税务居民,以便自动交换资料,并收集指定资料,提交税务局。

金融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例如,他们应告知账户持有人,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可用于自动交换资料,并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安全性及安全性。账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如果个人拒绝金融机构使用其个人数据进行自动数据交换,金融机构可以考虑是否维持账户。

24. 问:是否有财务机构或帐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答:一些可能被用作逃税的金融机构和账户可免于申报。这些机构及帐目分别界定为“获豁免金融机构”及“获豁免帐目”,并刊登在新的《税务条例》附表17c内。申报金融机构不承担尽职调查和申报责任,金融机构无需向税务局申报免税账户信息。

资料传送及保障

25. 问:财务机构如何将资料传送予税务局?

答: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已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

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提交通知;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及

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税务局将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

26. 问: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何时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

答:该网站自2017年7月3日起可供金融机构注册。金融机构如设有应申报账户,则只能通过自动数据交换网站开立自动数据交换账户。税务局已在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发出《户口登记指南》(只提供英文版)。

27. 问:一个实体是否可代表超过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于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帐户,以及为申报财务机构履行尽职审查和申报的责任?

答:当然。有关实体(即代理人)获授权代表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透过自动交易所网站注册;并代表有关金融机构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所规定的尽职调查及报告责任。代理人只能是雇用服务提供商或代表报告金融机构维护金融账户的人。

28. 问:代办人可否操作多于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答:代理人将被分配一个唯一的lorn号码,使代理人能够通过单一登录程序操作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的所有AIS账户。在每个金融机构注册完成后,代理人可以通过一个lorn号码登录所有金融机构的自动数据交换账户,而不必为每个自动数据交换账户分别登录。

29. 问: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

答:与税务局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流将仅基于与香港的安排,如《税务条例》第49条(1A)所规定的,包括全面的双重避税协定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在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交换信息的机密性方面,提供了国际标准规定的保护。这些保障措施将适用于为自动数据交换目的而交换的数据。

此外,《数据自动交换协议》规定,所有交换的数据均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则和数据隐私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或保障措施的,香港可以暂停相关数据交换安排,甚至终止与有关合作伙伴的自动数据交换协议。

技术性说明

30. 问:「投资实体」包括任何其总收入主要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并由另一财务机构实体管理的实体(即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一个实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由另一实体所「管理」?

答: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通过另一个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个实体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或业务,另一个实体将被视为由该实体“管理”: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及衍生工具、外汇、兑换、利率及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或商品期货;个人及集体投资组合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投资,代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管理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资金。如果一个实体无权管理另一个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则不视为可管理。

31. 问:如果一间成立目的为投资财务资产以产生入息的私人投资公司,在私人银行开立一个委托帐户,该公司会否因投资财务资产及由银行管理,而被视为投资实体(即财务机构)?

答:决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须视乎事实及其情况。该实体除了须由财务机构「管理」外,亦须符合另一准则,才会被视为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有关准则是:该实体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的总收入,相等于或超过该实体在以下期间(两者中以较短者为准)的总收入的50%:

(a) 断定该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的年份之前的、截至12月31日为止的3年期间;

(b) 实体存在的期间。

然而,「投资实体」不包括纯粹因为符合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定义的(d)、(e)、(f)及(g)段的任何描述,而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实体。有关的描述现归纳如下:

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控权公司;

新成立的实体;

正进行清盘或出现破产的实体;或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财资中心。

另外,被动非财务实体包括受专业管理,并且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财务机构的投资实体。换言之,如果一间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的居民,或位于非参与税务管辖区,该投资实体会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而非财务机构。

32. 问:假设问题30所述的私人投资公司于自我证明上声明其属于被动非财务实体。由于该公司投资财务资产及由银行管理,这或会促使人怀疑该公司是否正确地归类为被动非财务实体而非投资实体。财务机构应进行什么尽职审查程序去执行合理测试?

答:假设金融机构持有的信息包含实体活动的详细信息,如财务报告和/或公司章程,则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该信息确认自我认证中所述实体类型是否合理。如果有具体理由认为该实体应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或投资实体,如委托管理,则有理由期望该金融机构确保其在开户时获得相关信息,特别是最近的财务报告,确认自我认证的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开户后获得额外信息(如财务报告)时,新的信息使人们怀疑一个实体的账户持有人自我证明的有效性,即该实体的账户持有人应该是被动的非金融实体还是投资实体,这将构成知道自我证明不正确或不可靠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获得新的有效自我证明,以确认实体账户持有人的身份。

33. 问:如果一间私人投资公司根据相关定义属于财务机构,该公司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有什么责任?

答:《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申报财务机构须履行某些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申报财务机构指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一间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并非居于香港。因此,如果该私人投资公司居于香港,或该公司是某并非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则有责任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的要求。

34. 问:根据相关定义,属信托的被动非财务实体的控权人包括执行者。什么是执行者?

答:执行者是授予权力及职责去执行信托的人士。执行者的委任通常见于非慈善信托。执行者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以确保那些行为符合信托文件里叙明的目的。

35. 问:《2020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修订公告》)何时生效及《修订公告》如何修订合伙控权人的定义?

答:修正通知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修正通知适用于2022年报告年度(涵盖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以及金融机构的后续报告。

在修订前,《税务条例》(第25章)。112)但在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的情况下,拟确定的合伙企业控制人包括有权或控制合伙企业资本/利润/投票权超过25%的个人。修正案之后,对合伙企业行使控制权的所有个人都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不论他们有权或控制合伙企业的资本/利润/投票权。

虽然适用于信托的25%的具体百分比也已从修订通知中删除,但该修正案对信托控制人的身份没有实质性影响,因为对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的修订使所有作为定居者的成员都有可能,信托中受益人类别的保护者(或执行人)、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无论信托类型如何,任何人对信托享有权利或控制权的程度应由报告金融机构确定为信托的控制人。修订通知中适用于信托的门槛修正旨在完整。

如果实体是公司,则适用于识别控制器的25%的指定百分比保持不变。

有效实施

36. 问: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答:《税务条例》中所列的罚金旨在提供足够的威慑作用,以确保在香港有效实施自动信息交换安排,而不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施加过分和过分的惩罚。

处罚主要有三类,分别是违规、提交“错误陈述”和故意欺骗。刑罚的级别(前两类的一般刑罚为第三级罚款(即1万元),最后一类的刑罚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万元)及监禁6个月或3年)指《税务条例》中的其他类似刑罚。

37. 问:个别帐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答:《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金融机构遵守规定,因此,对违反尽职调查和欺诈目的提交错误报表的惩罚针对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