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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份,有一件大事需要各位纳税人特别留心——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对!就!是!它!
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及网页Web端上面的【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下一年度】功能已暂时关闭。
为确保纳税人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众智君提醒,纳税人要及时关注相关功能开通与否。
热门问题
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什么还要在12月份予以关注?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2020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依据2020年情况填报并享受政策的。
如果2021年想继续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那么,需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2021年的实际情况,在2020年12月份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
如果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该怎么办?
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1年相关信息有变化了,请纳税人及时修改。
比如,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等,这些都是容易发生变化的信息数据。
记住一句话:信息有变,一定要更新!
51个税提醒,纳税人还要提前考虑好这些信息数据该如何修改,因为一旦确定下来,整个2021年纳税年度中不能再度变更哦!
如果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填报,该怎么办?
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是两码事儿,千万不要搞混!
如果纳税人2020年从未享受过相关扣除,可以先填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单位,单位可在2020年剩余月份办理一次性补扣。
如果时间来不及,也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如果2020年没有,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办?
需要新增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功能进行填报。
如果未及时关注并修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确认,那么,其之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21年1月起暂停扣除,单位要等纳税人确认后才会获取最新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
51个税提醒,如果纳税人明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却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2021年继续享受,可能会影响纳税信用哦!
操作难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用户操作手册》显示,【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下一年度】提示信息处理规则如下:
1重复事项确认
若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事实存在多条重复的采集记录,系统自动标记为“重复填报”,则需要您据实删除错误的采集记录,只保留一条正确的记录。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同时采集
政策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若此前的采集记录既存在住房租金的采集,又存在住房贷款利息的采集,则需要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删除另外一项。
3同一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不一致
若同一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选择的扣缴义务人不一致,则需要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进行扣除。
4扣除有效期不在下一扣除年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