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老板,不敢管员工,“怕人家跑了”,咋办?

2021-10-04上一篇 : |下一篇 :

近日,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A(申请人)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人社局, 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人民政府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 不仅撤销北京人社局原有决定, 并要求立即依法办理相关事件。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显示汇业律师团队在处理多领域交织或衍生案件上的精准的专业能力和娴熟的综合分析运用能力。本案反映了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会遭遇的问题,打破了积弊多年的、全国性范围的政府办事羁绊,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快政府工作流程效率管理和依法治理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相信各地的人社局均会依此进行文件检视,影响和意义深远。

A公司与外籍员工B解除劳动合同后,正值疫情期间,员工B不予配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的事宜。A公司随后向北京人社局单方提交注销该员工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文件资料和申请,而北京人社局以其在办事网站上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等格式文件上均有“申请人签字”一栏,该“申请人”是外籍员工,而不是公司。为此,北京人社局以外籍员工作为申请人未签字为由,四次退回“一级预审”,同时北京人社局联系员工B后,员工B表示可以商谈。北京人社局要求A公司自行与员工B再行商谈处理。北京人社局的回复导致A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汇业蔡蕴华律师团队接到公司的反馈后,发现全国各地的涉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注销申请都有类似的问题,一旦外籍员工获发《就业证》后离职均要求该员工在注销申请上签字。但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36号)中并无此要求,但在其后办事过程中的文件表格中均专设相关的申请人签字栏。而从逻辑上而言,与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体负有申请注销就业证的义务和责任,并不以员工个人是否书面同意为前提。另外,人社局顾虑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具有合法性并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该审查超越了法律授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劳动纠纷衍生的与行政法领域交叉的案件。承办过程中,蔡蕴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案件焦点问题,研读案例,面对全国普遍性对就业证注销需要外籍员工签字的办事要求,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论证和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大量说理。详实而深度的代理意见被北京市人民政府认可和采纳,最终出具全部支持的决定内容,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一级预审退回”的预审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同时罕见地在分析中提及:“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全市上下正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许多部门都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本案暴露出,被申请人在实施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违反《外国人工作许可指南》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人进行错误告知、在预审阶段用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等。针对上述问题,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该决定一举打破了积弊多年的、全国性范围的办事羁绊,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快政府工作流程效率管理和依法治理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相信各地的人社局均会依此进行文件检视,影响和意义深远。

蔡蕴华

汇业高级合伙人

蔡蕴华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士、澳大利亚UTS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代表处以及海外公司的设立、资产重组、投融资、物业的交易、劳动争议、商事合同等领域的商事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的法律服务等。自1993年起,先后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法律工作的经验.曾参与过多个收购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起草及修订审阅英文法律文本、涉外谈判、为设计搭建公司结构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