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在即,相信很多小伙伴和小编一样,都在想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办理,办理的前提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汇算清缴的4种情形: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以下3种情况,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放宽了税法规定标准。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度4项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是指“毛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不得从中剔除减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减除20%费用。与实施条例规定相比,这一口径降低了“6万元”门槛,很多中低收入者由此不再需要办理汇缴。

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年度汇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即“汇算清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之差<400元。豁免400元以下的“小额补税”,彰显政府“大手笔”,整合资源、集中精力落实汇算清缴,这是一项便民利好。

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平时预缴税款多了,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个人首先不需补税,但可能有退税,这是纳税人的一项债权。“补税法定,退税自愿”,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汇缴放弃退税权,税务机关尊重纳税人的自由选择。

上述3种免办汇算清缴情形,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平时已按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少扣税款的,个人即使字面上符合3种免办情形,也不属于免办汇算清缴之列,以此体现税法严肃性。

 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下,究竟是否需要汇缴?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引入累计预扣法,对于只有一处工薪收入无其他综合所得的个人,平时按“累计预扣法”扣税后,年终不须再办理汇算清缴。为便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判断本人到底办不办理汇算清缴,笔者整理了办理汇缴的各种情形,供读者参考。详情见文末表格。

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比较全年已预扣税款与年终应纳税额间的差额,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在不影响个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效推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笔者建议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是把功夫放在平时,扎实做好日常扣缴税款工作,对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简易程序退税,年收入6万~12万元区间的个人就无需汇缴,把汇缴面真正“压下来”;

二是对于有工薪收入的个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把“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扣足”,把减免优惠享受到位,避免中低收入阶层不办汇缴会“吃亏”问题。

 最简单的方式:下载个税APP

补税额是否超过400元,是许多纳税人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下载该APP后:

一是个人用户注册登记,与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互联、互动,能够启动相关涉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