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紧急通知!5月31日前,所有企业会计必和老板须完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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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有一大波税务政策开始执行,会计这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个税、社保、增值税、汇算清缴、工商年报、继续教育……新规执行,这些和工资、和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先看重点:
1、5月1日起,社保费率正式降低
2、增值税起征点大改,增值税发票大改,增值税税率降低
3、个税再出新规,19年个税申报注意,单位发工资个税不再按月算,专项附加扣除按最新标准来
4、5月1日前,没有完成信息采集禁止考证;19年继续教育开始了
4、2019年社保将陆续移交税务
5、纳税申报表变了,汇算清缴马上要用
6、2019工商年报正式开始,会计要尽快完成年报。
1
5月1日开始,社保大降
总理通知,从2019年4月开始,降低增值税税率,新增值税正式实施。
5月1日起降社保费率
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一系列新政策,关于钱袋子,对社会影响不小。
1.养老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失业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工伤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基 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社保缴费基数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6.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7.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19年起,社保移交税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但是,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综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2
个税又有新规定,和收入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一图看懂6项扣除政策要点
2、税目税率总表
3、一表看清6项扣除留存资料
名称 |
明细小类 |
资料留存 |
子女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
无 |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
|
继续教育 |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无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
|
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住房租金 |
——-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
无 |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 |
|
大病医疗 |
——– |
4、给企业的7点提醒
(1)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绝。
(2)企业要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员工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企业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在《扣除信息表》上签字(章),并且留存5年备查。
(4)员工跳槽过来,在原企业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能再次扣除。
(5)员工离职,企业应该在不再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员工次年需要由企业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企业。
(7)如果员工忘记填报或者填报晚了,可以在当年以后的月份补扣享受。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预扣率大全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税率表:
(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3
增值税大改,税率降低,申报大变
细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增值税税率表
税目 |
4月1前税率 |
4月1后税率 |
陆路运输服务 |
10% |
9% |
水路运输服务 |
10% |
9% |
航空运输服务 |
10% |
9% |
管道运输服务 |
10% |
9% |
邮政普遍服务 |
10% |
9% |
邮政特殊服务 |
10% |
9% |
其他邮政服务 |
10% |
9% |
基础电信服务 |
10% |
9%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6% |
工程服务 |
10% |
9% |
安装服务 |
10% |
9% |
修缮服务 |
10% |
9% |
装饰服务 |
10% |
9% |
其他建筑服务 |
10% |
9% |
贷款服务 |
6% |
6%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6% |
6% |
保险服务 |
6% |
6% |
金融商品转让 |
6% |
6%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6% |
信息技术服务 |
6% |
6% |
文化创意服务 |
6% |
6% |
物流辅助服务 |
6% |
6%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6% |
13%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10% |
9% |
鉴证咨询服务 |
6% |
6% |
广播影视服务 |
6% |
6% |
商务辅助服务 |
6% |
6% |
其他现代服务 |
6% |
6% |
文化体育服务 |
6% |
6% |
教育医疗服务 |
6% |
6% |
旅游娱乐服务 |
6% |
6% |
餐饮住宿服务 |
6% |
6% |
居民日常服务 |
6% |
6% |
其他生活服务 |
6% |
6% |
销售无形资产 |
6% |
6%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10% |
9% |
销售不动产 |
10% |
9%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0% |
0%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0% |
0%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0% |
0% |
航天运输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0% |
0% |
0% |
0%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0% |
0% |
0% |
0%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
0% |
0% |
0% |
0%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16% |
13%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10% |
9%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10% |
9% |
图书、报纸、杂志 |
10% |
9%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10% |
9% |
农产品 |
10% |
9% |
音像制品 |
10% |
9% |
电子出版物 |
10% |
9% |
二甲醚 |
10% |
9%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10% |
9%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13% |
出口货物 |
0% |
0 |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征收率表
税目 |
征收率 |
陆路运输服务 |
3% |
水路运输服务 |
3% |
航空运输服务 |
3% |
管道运输服务 |
3% |
邮政普遍服务 |
3% |
邮政特殊服务 |
3% |
其他邮政服务 |
3% |
基础电信服务 |
3% |
增值电信服务 |
3% |
工程服务 |
3% |
安装服务 |
3% |
修缮服务 |
3% |
装饰服务 |
3% |
其他建筑服务 |
3% |
贷款服务 |
3%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3% |
保险服务 |
3% |
金融商品转让 |
3%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3% |
信息技术服务 |
3% |
文化创意服务 |
3% |
物流辅助服务 |
3%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3%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5% |
鉴证咨询服务 |
3% |
广播影视服务 |
3% |
商务辅助服务 |
3% |
其他现代服务 |
3% |
文化体育服务 |
3% |
教育医疗服务 |
3% |
旅游娱乐服务 |
3% |
餐饮住宿服务 |
3% |
居民日常服务 |
3% |
其他生活服务 |
3% |
销售无形资产 |
3%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5% |
销售不动产 |
5%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3%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3%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 |
图书、报纸、杂志 |
3%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3% |
农产品 |
3% |
音像制品 |
3% |
电子出版物 |
3% |
二甲醚 |
3%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3%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3% |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5% |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5%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5%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5%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5%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5% |
5% |
增值税税率大调整
1、2019年增值税改革调整了哪些税率?
答: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原适用16%税率的,如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如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9%税率?
答: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3、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
2019年,增值税政策变化很大
财税〔2019〕13号重磅发布: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将降至5%和10%,增值税起征点将提至10万/月。
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认证发票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提醒: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调整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
不是: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确认”,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
汇算清缴必看,5月31日截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大改,汇算清缴18张申报表出现变化。
申报表变化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
(2)调整和补充了填报项目。
(3)修改了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
(3)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6
2019年年报开始,6月30日截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8〕244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什么是工商年报?
工商年报是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工商年报,可以让社会公众与合作伙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保障交易安全;而企业通过工商年报,可向外界展现企业的实力与诚信经营的形象,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哪些企业需要年报?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须报送2018年度年报。
三、企业年报时间是?
企业年报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下面以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图解详细给大家说说流程:
请还没有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各位经营户参照以下年报流程图解从速报送年报。
在电脑浏览器地址栏输入以下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在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请选择官网)
第一步:请输入网址http://www.gsxt.gov.cn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
第二步:进入首页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图标,选择所在省份后,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以河南为例)
第三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栏内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会自动弹出,在“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号码”栏内输入联络员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及手机号码会自动弹出,再输入密码,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如果是初次参加年报,在该步操作前先点这个界面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联络员信息后再操作第二步。
第四步:点击左上角“年度报告填写”。
弹出年报须知,阅读后,在下方“已阅”前的小框内“∨”(对勾),再点确认。如果以前存在没有参加年报的年度,先需要将以前年度补报后才可申报本年度的。
第五步:填写基本信息。
需要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后面的“是”字前的圆点,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否”字前的圆点。填写完后点“保存”。
第六步: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点击“添加”进行填写。
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填写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