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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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发布通知,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不做财务,或者不在国有企业做财务的朋友,特别是一些年轻的财务人员或许对这部征求意见稿不太关注。原因跟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使用范围有关,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其他企业都是参照执行。
这部征求意见稿,较之以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适用所有企业这个最大的变化外,首次将“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修改为“财务治理结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为各个企业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宏观指导。
财务的重要性,不再是安排个自己人就行了,最好有个运行稳健的治理结构。每个企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都有必要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对照要求看一下自己企业如今的财务治理结构还有哪些不足和问题,抓紧补齐短板,实现高效运转,助力公司在商战中无往而不胜。
财务治理结构,一个原则性要求和四件大事
什么是财务治理结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这就是第七条的有关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处理好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市场等内外部利益关系。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衡有效这十六个字,是检验一个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每个企业都可以拿自己的财务治理状况进行一番考量,看看还有那些方面做得不到位。
原则性要求能否落实到位,首先需要制度保障,所以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接着又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那就是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治理主体的财务管理权责利,并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和重大财务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关系。这是一个要求,同样也是一个指引,明明白白告诉企业,该怎么样去做,才能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
在提出原则性要求之后,征求意见稿又对财务治理的四件大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首先是财务战略管理,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与本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对财务管理做出全面、长期规划,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源保障。
其次是财务决策机制,第九条拿出三款进行规定,足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所谓的责权利相统一,都在这一条有着充分的体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明确所涉事项、主体及权限、规则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财务决策事项涉及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关系方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关系,是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认为具有关联关系。
再次是财务风险管理,这已经不仅是一个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而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第十条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所涉财务风险类型、风险识别依据、风险信息收集及报告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流程、风险管理策略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最后是预算管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却是一个不容易做好的事情,毕竟预算就意味着约束,在企业内部坚持做下来实属不易。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治理安排,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管理体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本企业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财务保障。
当然,在我们国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所以第十一条的第二款明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谁是财务负责人,如何更好参与前期决策,不至于后期限于“得罪人”的被动局面
在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有的还很棘手。比如,到底谁是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往往不能参与前期决策,但要在后期提供大量的财务保障服务,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筹措和平衡压力,难以满足已经获得决策支持的各类资金需求,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面临其他管理层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不满,甚至财务部门本身都会对财务负责人产生不满。
面对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单独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设立和岗位职责。针对财务无法参与前期决策,只能被动接受和应对财务风险的常见问题,提出要求。
这一条就是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的董事会应当确定一名负责沟通协调财务管理的董事,该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其主要职责包括参与重大财务和业务事项决策,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制订财务部门设置方案,规划财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企业不任命财务负责人的,本通则规定的财务负责人职责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承担。已任命财务负责人的,经理层不再设置分管财务的副职。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更加灵活,也更加贴近企业治理实践。财务负责人是财务治理的牵头人,如果这个岗位到底是谁来履职都说不明白,就无法保障《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有了这一条,将来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就会得到广大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大量支持,势必形成一种内生的执行力。
集团财务该如何管理,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是否值得提倡?
随着我国各类企业的不断发展做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开始涌现出来。笔者见过的一个小公司,还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子公司,最后自己还搞了一个企业集团,请了个财务总监和一帮小会计,从财务上监督各个子公司,堂而皇之还真搞起来了。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对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该怎样管的问题,这一条的第一款说得很清楚,那就是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本(资金)为主要纽带的母子(总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其次引导企业划分清楚各自的权责利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毕竟大家都是独立运营,搞不清楚的话,最后受伤害的将是整个集团公司。集团一级母公司、总公司、总部、本部(以下统称母公司)应当在本集团章程中合理配置、清晰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成员单位”)在战略管控、预算管理、资金管控、资本运营、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研究开发、利润分配、薪酬福利等事项上的财务管理权责利关系。
再次财务共享中心的做法获得首肯。这一条的第三款明确,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财务共享中心,整合财务资源,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升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不过,考虑到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的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多,所以只是提出了鼓励性的指引。
最后财务负责人委派和推荐受到认可。这一条的第四款明确,企业集团内部可以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和推荐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规则、工作要求等。这一点,在很多国有企业已经实践过多年,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衡手段,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也同样极具参考价值。
关于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其他条款,比如股东、董事会、经理层都有什么职责,主要内容来自于公司法等法律条款,更多属于程序性条款,相对好理解一些,在这里就不与大家一起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