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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上一篇 : 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怎么做?|下一篇 : 2020年享受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注销难?
近期有朋友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填写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
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
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为您详细解答!
赵先生、孙先生和杨女士原为甲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工资都是6000元/月。
春节后,3月份赵先生跳槽到乙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月。孙先生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乙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月。
而杨女士因为其他原因,春节后没有上班,直到2019年8月到乙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月。2019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赵先生和孙先生在甲、乙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赵先生、孙先生和杨女士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本例中,赵先生、孙先生和杨女士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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